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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外交及僑政委員會會議,本(二十)日通過並公布趙委員榮耀、林委員秋山、馬委員以工、古委員登美所提糾正外交部案

  • 日期:93-10-20

監察院外交及僑政委員會會議,本(二十)日通過並公布趙委員榮耀、林委員秋山、馬委員以工、古委員登美所提糾正外交部案。案由為:外交部駐英國代表處辦理拉法葉艦採購弊案涉案關係人汪傳浦之妻葉秀貞,申辦遺失護照補發及授權書驗證過程嚴重失當;該部領事事務局對領務案件之受理及審查程序,未建立有效控管流程及監督機制;另該部對協緝拉法葉艦採購案重要關係人汪傳浦歸案,有欠積極,對於現行之領務作業程序,存有嚴重闕漏,亦欠有效改進措施,致違背法令之錯誤一再發生,嚴重戕害政府形象,均核有重大違失。已由該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葉秀貞赴我駐英國代表處申辦遺失護照補發,該處雇員林芯如收件後,依一般程序填具擬報外交部之「駐外館處受理國人護照遺失申辦單」,送秘書張家華審核後由組長徐儷文判發。翌(十七)日駐英國代表處收到外交部核復電,該處收文後轉經徐儷文分交張家華處理,嗣由林芯如依規定確認人別身分無誤及查資無慮後,張家華即發給葉秀貞效期三年之新護照。惟查,該申請書內多項欄位未填,包括配偶欄、身分欄(是否受禁止入出國處分)、最近護照資料欄、居留地身分證件欄等欄位均未填寫,其中最近護照資料欄係嗣後林芯如依電腦所查得資料代填,申請表背面收到新護照後申請人或代領人之簽收欄亦未簽名。張家華、徐儷文竟以註記為急件處理。張家華、徐儷文對於本件申請書填寫嚴重不全並存在若干疑點之案件,竟未仔細審查及要求申請人補正,即予受理並核發護照,行事草率。
  糾正案文復表示: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負有領事業務之執行、督導與全般制度規劃權責,由本案駐英國代表處及領事事務局對領務案件之受理及審查程序觀之,領事事務局並未建立有效控管流程及監督機制,任令類似案件一再發生,洵有嚴重疏失。此外,本案凸顯出現行駐外館處核發護照及文書驗證之制度,存有嚴重闕漏,包括駐外館處欠缺核發護照審查所需之充分資訊,駐外館處核發護照標準作業程序,及其法令規範均不明確、駐外館處與領事事務局之間權責不清,對於駐外館處核發護照欠缺有效複核之機制、駐外館處辦理領務人員訓練不足等,均有待深入檢討,並速謀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