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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國防及情報、內政及少數民族、教育及文化、交通及採購四委員會聯席會議,本(二十一)日通過並公布古委員登美所提糾正內政部警政署、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交通部案

  • 日期:93-10-21

監察院國防及情報、內政及少數民族、教育及文化、交通及採購四委員會聯席會議,本(二十一)日通過並公布古委員登美所提糾正內政部警政署、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交通部案。案由為: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對於違規之警備車,在無證明該車違規當時係在「執行任務」情形下,即逕自註銷違規紀錄免罰,該局刪除違規罰鍰之作業程序輕率,未依法行政,核與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未合,內政部警政署難辭監督不周之咎;又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對國家安全局遲不答復其函詢有關支給「情報工作補助費」之依據及應專案報行政院核定之事項,迄九十三年九月監察院詢問前,從未函催,該局未落實公文之稽催管考制度,並放任國家安全局違反行政程序,致迄未報行政院核定,顯然監督不周;另交通部對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指揮中心專供公共安全目的使用之二輛特種車輛,雖自九十一年起業已恢復課徵使用牌照稅,惟該部對該二車輛自九十一年度迄今,仍予以免徵汽車燃料使用費,顯見該部對特種車輛免稅之作業疏失不確實,核與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四條規定未合等均涉有違失。已由該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陳總統女婿趙建銘先生未與陳幸妤女士結婚前,於九十年間所駕駛之專供公共安全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警備車,車號為00-7400(原車號為00-9800),曾於九十年一月、四月及五月,分別於台北市區及高速公路「超速」、「闖紅燈」違規,然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二警察隊在發現違規車輛係警備車,但無證明該車違規當時係「執行任務」情形下,即逕自於四月二十四日註銷違規紀錄免罰。該局對刪除違規之作業輕率,未依法行政,與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五條第二項之規定不合,內政部警政署難辭監督不周之咎,皆顯有疏失。內政部警政署允應監督該局,對未經查證違規當時,是否係在「執行任務」,即逕行註銷,以及不屬前揭管制規則之車種,亦逕自註銷之違規車輛,重新查證究明,並於規定之追繳罰鍰期限內,依法追繳罰鍰見復。
  糾正案文復表示: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向監察院說明,略以:「本案總統府前約僱事務員羅施麗雲女士,及玉山警衛室上士勤工陳志旺所支領之『情報工作補助費』、『警勤費』等,經查非屬行政院核定有案之給與項目,本局目前無案可稽。此外,上述『情報工作補助費』一項,本局前於報章媒體報導披露後,即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函請國家安全局提供支領『情報工作補助費』相關資料,惟迄今仍未獲該局函復」。國安局延宕公文處理,並違反行政程序發放「情報工作補助費」;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未積極函催且放任該局違反行政程序,該局未落實公文之稽催管考制度,顯然監督不周,均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