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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本(3)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鉅鋃、黃委員勤鎮所提:糾正南投縣中寮鄉公所案。

  • 日期:93-11-03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本(3)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鉅鋃、黃委員勤鎮所提:糾正南投縣中寮鄉公所案。案由為:南投縣中寮鄉公所辦理臨時攤販市場工程,工程規劃欠嚴謹,且違反建築法及都市計畫法等相關規定,致完工後無法啟用,反需編列預算拆除,浪費公帑與震災捐款;復未依統一捐募運動辦法及台灣省統一捐募運動實施辦法相關規定,任意支用921震災專戶捐款,均核有違失。已由該院送請內政部轉飭該公所,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中寮鄉公所為提供921震災災民販售及購物場所、解決民眾生計,辦理興建臨時攤販市場,原擬申請經濟部『88年度下半年及89年度興修建零售及攤販市場實施計畫』補助,嗣因該工程違反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遭註銷補助,該公所在未奉核復前,即依88年12月9日建設課簽,於同年12月間與營造公司簽約,未經申領建造執照即行動工,並由921震災專戶項下支付工程費用;復因承辦人員更替頻繁,未能依內政部89年9月27日台89內營字第8910022號函以「大型商場」積極爭取核准使用。中寮鄉臨時攤販市場工程於89年4月19日竣工、90年6月28日完成驗收、91年5月20日經中寮鄉民代表會決議拆除、迄92年5月31日拆除完竣,未曾有攤商進駐使用。審計部查核所認中寮鄉公所支用九二一震災專戶各界捐款辦理臨時攤販市場工程,工程規劃欠嚴謹,致完工後無法啟用,反需編列預算拆除,除浪費寶貴資源外,實有負社會大眾之託付;且於該臨時市場完工後,未能妥善管理,任令遊民居間飲酒作樂,或淪為民眾搬運車輛停放場所,致市場內髒亂不堪,招致民怨等情確屬事實,核有違失。
  糾正案文復表示:中寮鄉公所88年12月1日傳真至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原擬申請補助之臨時攤販市場計畫顯示,該工程用地係位於該鄉復興路、永安路角地,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該臨時攤販市場實際亦興建於該用地上,顯不符前揭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有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又中寮鄉臨時攤販市場工程並未申辦建築執照(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詢據該公所說明:因係比照組合屋「屬提供災民遮蔽之臨時性住宅,依據中華民國88年9月25日緊急命令執行要點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重建之建築行為,不受建築法第25條有關建築物非經申請許可,並取得執照,不得建造、使用或拆除等規定限制。」惟查中華民國88年9月25日緊急命令執行要點第六條僅係簡化營建業務作業程序,並未排除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等規定,且該臨時攤販市場工程係屬新建,亦非原地「重建」之建築行為,顯無法適用前揭緊急命令執行要點。中寮鄉公所依建築法規定,係受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委託核發執照之建築管理機關,竟誤解法令,違反建築法及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核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