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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會議,本(16)日通過並公布呂委員溪木所提糾正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案

  • 日期:93-11-16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會議,本(16)日通過並公布呂委員溪木所提糾正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案。案由為: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辦理台北市立體育場整建工程之第1期多功能體育館新建工程(建築工程),部分施工項目規定材料須為歐美原裝進口或進口品、送審文件應附海關進口證明書、產品不得於進口後在台加工組裝、非屬必要卻限不同組件須由相同廠牌組成,以及屋頂防水隔熱層施工規範規定廠商須有10年以上防水工程業績證明,為「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規定之所無,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及第37條規定。此外,本案部分施工規範內容查係抄襲特定廠商之型錄資料,該處亦未善盡設計審查把關責任,均有疏失。已由該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9年6月8日函頒之「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三、(八)說明,非屬必要卻限不同組件須由相同廠牌組成,及(十一)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指定進口品,均屬規格限制競爭。設計單位羅興華建築師事務所雖稱係品質考量,若無3家廠商符合規範時,得提出替代品使用,新工處亦表示本工程「契約補充施工說明書總則」第13條明定本規範所示廠牌僅供參考,如有國內廠商可提供符合施工規範之產品,均可送審核准後採用,惟查前揭施工規範並未加註「或同等品」,顯與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3項要求加註規定未合。
  糾正案文復表示:本案內部裝修材料「木地板工程」等18項施工規範,經新工處洽請設計單位羅興華建築師事務所提供當初設計引用之參考廠商名單及其型錄供參,經查部分項目施工規範引用之3家參考廠商名單與事後補送之型錄所屬廠商不一,或無型錄可供查考,且型錄內容多未載明檢驗項目、檢驗方法及其合格標準,或未達合約規範標準。另「方塊地毯工程」、「隔音浮動地板」、「鋁複合板」、「活動隔音牆」、「伸縮看台及座椅」規格,亦抄襲特定廠商之型錄資料,新工處坦承本案所訴項目,當初有可能未審查確實。新工處辦理台北市立體育場整建工程第1期多功能體育館新建工程(建築工程),部分裝修材料施工規範審查未盡切實,核有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