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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教育及文化2委員會聯席會議本(8)日通過並公布呂委員溪木所提:糾正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台東縣政府案。

  • 日期:93-12-08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教育及文化2委員會聯席會議本(8)日通過並公布呂委員溪木所提:糾正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台東縣政府案。案由為:台東縣政府辦理台東縣棒球村工程興建計畫,無視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對公園用地建蔽率之限制,不斷擴增興建規模,造成預算不足,影響整體計畫效能;主棒球場興建經費未經補助機關核列預算,逕編入年度預算執行,致以賒借支應;未經都市計畫變更即冒然違法核發副棒球場建築執照,又未經取得主棒球場建造執照,即違法發包與施工;且前置作業不週延,致計畫執行進度嚴重落後,工程施工階段經審計部台灣省台東審計室查核有諸多缺失;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未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查明受補助地方政府提報之計畫實際執行進度及經費支用情形;且遲延訂定對地方政府補助計畫及預算執行管考規定,致無法有效對受補助機關辦理督考,均有嚴重違失。已由該院函請行政院督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台東縣政府辦理棒球村工程興建計畫,原規劃經費3億4,875萬元,其後不當擴增規模,興建副棒球場已支出1億664萬餘元,興建中之主棒球場預計支出2億4,102萬餘元,工程管理費預計支出1,132萬餘元,總計投入3億5,900萬餘元,卻僅能完成主、副棒球場之主體工程,其中主棒球場竟無計分設施及夜間照明設備,更排擠原屬台東縣棒球村興建計畫內之練習場、停車場及選手村等項目,影響整體計畫效能,且主棒球場興建經費未經補助機關核列預算,逕編入年度預算執行,致以賒借支應,均有違失。
  糾正案文復表示: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承續教育部86年4月28日所核定之台東縣棒球村工程興建計畫補助案,未能確切掌握深入研析全案整體狀況詳加瞭解,致計畫未臻周延,未能及早發覺改善。又台東縣政府88年10月22日及91年4月30日函請該會撥款補助台東縣棒球村工程興建計畫第2期副棒球場及第1期主棒球場經費,該會亦未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先查明受補助地方政府提報之計畫實際執行進度及經費支用情形(如用地取得情形、是否完成申請建造執照,辦理發包及工程進度等事宜),詳為審查評估再據以覈實撥款,致未能及早發覺問題儘速督促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