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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本(8)日通過並公布柯委員明謀、林委員時機所提:糾正基隆市政府暨所屬消防局案。

  • 日期:93-12-08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本(8)日通過並公布柯委員明謀、林委員時機所提:糾正基隆市政府暨所屬消防局案。案由為:基隆市政府暨所屬消防局辦理防災教育館館內設施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案,招標前未查明採購標的屬於公告金額以上或小額之採購,致招標及決標資訊未刊載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資訊網站,且未訂定合理之等標期限;又招標前未成立評選委員會審定招標文件,並將公開評選作業誤認為選擇性招標,且審查投標廠商資格不實,復以停止適用之「各機關委託技術顧問機構承辦技術服務處理要點」辦理遴選廠商;對於後續追加預算2千5百萬元並未依規定辦理另案招標作業,或採限制性招標方式通知廠商議價,均有違失。已由該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基隆市消防局辦理防災教育館館內設施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案,對於原規劃興建經費8千餘萬元(因經費不足核定編列1500萬元,後追加預算後為4千萬元)之採購,其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服務費為工程總價之3%,明顯已逾1百萬元之公告金額,惟該局招標前未將預估需用金額計入招標標的之金額,且未查明採購標的屬公告金額以上或小額之採購,率以未達公告金額採購辦理招標作業,致招標及決標資訊未刊載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資訊網站,且未訂定合理之等標期限;復以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而公開評選,卻未於招標前成立評選委員會以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之評審標準,均有違失。
  糾正案文復表示:本案工程預算原為1千5百萬,委託設計監造之服務費用預估僅45萬元,業於90年4月16日決標於石川公司,嗣因基隆市議會於90年6月追加預算2千5百萬元,累計工程金額達4千萬元,基隆市消防局辦理本案後續追加預算2千5百萬元之變更設計,並未依規定辦理另案招標作業,或陳報奉准後採限制性招標方式通知廠商議價,竟以既有招標契約作為續約之依據,顯有未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