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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本(8)日通過並公布謝委員慶輝、李委員伸一所提:糾正內政部、台南縣政府、永康市公所案。

  • 日期:93-12-08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本(8)日通過並公布謝委員慶輝、李委員伸一所提:糾正內政部、台南縣政府、永康市公所案。案由為:台灣省及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未確實檢討評估,即審議決議通過「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工2-6號計畫道路變更,審議作業失之草率;永康市公所報請台南縣政府核轉省府准予徵收工2-6號計畫道路用地,疏未併同補償該計畫道路內之系爭路段,台灣省政府與台南縣政府負責都市計畫之擬定與公布實施,同時併為徵收案之核准與主辦機關,未察系爭計畫道路變更案與用地徵收取得間,執行上之落差,即時予以督導指正,肇致民怨,均有違失。已由該院函請行政院轉飭相關機關,切實檢討並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前台灣省都市計畫委員會(下稱省都委會)未按當地交通量及道路設計標準確實檢討,亦未會同既成道路之認定主管機關台南縣政府與用地機關永康市公所實地勘查,多方審慎評估,逕自認定系爭路段係為既成道路,又未為任何勘查紀錄,即據以決議變更,審議作業顯屬草率;而本件計畫道路變更案,省都委會審議決議變更之理由僅略載為「工2-6號道路西段配合現有既成道路調整變更」,且無相關作業資料供參,變更理由顯欠具體明確,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時未予詳究,亦有未洽,均應切實檢討改進。
  糾正案文復表示:系爭工2-6號計畫道路多數土地均已辦理徵收,唯獨系爭路段未予補償,顯因行政作業疏失,遺漏徵收所致。準此,用地機關永康市公所辦理徵收計畫顯有作業疏失,系爭計畫道路之都市計畫擬定機關台灣省政府與公佈實施該都市計畫之台南縣政府,同時併為徵收案之核准機關與主辦機關,未察系爭計畫道路變更案與用地徵收取得間,執行上之落差,並予督導指正,亦有未洽。相關權責單位應盡速謀求補救,以弭民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