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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本(8)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鉅鋃、林委員將財所提:糾正內政部、消防署、警政署、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彰化縣政府案。

  • 日期:93-12-08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本(8)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鉅鋃、林委員將財所提:糾正內政部、消防署、警政署、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彰化縣政府案。案由為:內政部等相關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疏未能妥善規劃、監督、辦理相關火災調查鑑定業務,致發生火災調查鑑定組織未臻健全、設備闕舊、閒置,品質難以提升、火災調查鑑定制度及運作機制缺漏不全,弊病叢生、火災原因調查結果正確性堪慮、公信力不足,屢遭詬病及火災調查業務相關統計數據未臻確實,缺乏警覺等重大疏漏及缺失,嚴重影響人民權益,斲傷政府形象,洵有違失。已由該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內政部疏於注意,怠未對早已存在有年之消防署缺乏訓練場地、中央火災鑑定實驗室人力、腹地、效率不足及台灣警察專科學校相關養成訓練欠缺紮實之缺失及窘境,設法研議改善,致火災調查鑑定人員之素質、鑑定品質及時效難以提升,殊有未當。
  糾正案文復表示:消防署未善盡監督之責,至各直轄市、縣市火災案件數由火災鑑定委員會鑑定之比率未及0.1﹪,功能明顯不彰,且部分縣市未依規定每年開會,委員會形同虛設,顯有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