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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本(16)日通過並公布謝委員慶輝、黃委員勤鎮、黃委員武次所提糾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衛生署案

  • 日期:93-11-16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本(16)日通過並公布謝委員慶輝、黃委員勤鎮、黃委員武次所提糾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衛生署案。案由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於陸上魚塭養殖業之管制措施有欠週全,未建立產地標示制度及完整之養殖場資料庫;又未積極落實推動「畜禽水產品藥物殘留監控措施」,且對該措施欠缺管制考核之機制。而行政院衛生署抽樣水產品檢驗件數、檢驗項目、釐訂動物用藥殘留標準項目均過少,又迄未全面訂定水產品重金屬含量之殘留標準等,洵有疏失。已由該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台灣地區合法登記之魚塭僅為實際養殖魚塭之3成,而有高達7成之魚塭並未登記,因而無法建置完整之全國水產品養殖場資料庫。又加上現行經營陸上魚塭養殖之管理係採登記制,未辦理登記者並無強制處分之規定,肇致多數魚塭沒有依法登記而逍遙法外之亂象,顯見農委會對於陸上魚塭養殖業之管制措施有欠週全。又迄未建立魚貨產地標示制度,市售水產品一旦驗出不符衛生標準時,無法逆向追蹤上游的養殖業者,肇致違規案件回溯追蹤查處機制難以執行,核有未當。
  糾正案文復表示:我國水產養殖業界普遍濫用抗生藥物之問題相當嚴重,依「水產動物用藥品使用規範」第4點規定,該規範所指定水產動物用抗生素及毒劇藥品品目之使用,限供執業獸醫師或具開業資格之執業獸醫佐使用或監督之下使用或處方使用。非本規範所指定之動物用抗生素及毒劇藥品,不得使用。惟查大多數之水產養殖業者往往自行購用前揭動物用抗生素及毒劇藥品,並無執業獸醫師或具開業資格之執業獸醫佐之監督或處方使用,亦未遭取締或裁罰,足見農政單位執法不力。農委會顯未依「畜禽水產品藥物殘留監控措施」落實執行,又對該措施並未設定量化評估指標,欠缺管制考核之機制,且對水產動物用藥須經獸醫師(佐)之監督或處方使用執行不力,核有欠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