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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辦理茄苳二號橋改建工程核有違失,監察院趙委員榮耀提案糾正

  • 日期:98-09-02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議本(98) 年9月2日(星期三)通過並公布趙委員榮耀所提糾正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案,原因為:該局辦理石笱排水改善工程(一工區),於設計未完成即送署辦理發包作業,發包過程未迅速反應物價調整,致流標多達7次造成延宕,開工後仍未積極補正該項設計及因民眾反覆陳情而延宕定案,肇致橋梁主體完成後迄今仍無法通行,核有違失。
  糾正案指出:經濟部水利署辦理石笱排水改善工程(一工區)之茄苳二號橋改建,第四河川局規劃設計之茄苳二號橋改建圖說,橋梁與既有道路高程落差達1.6公尺,於未完成該橋梁銜接道路設計情形下,即將該工程設計初稿陳報經濟部水利署審核,並於96年10月辦理發包,其間因工程原物料上漲而7次流標,遲至97年7月3日始完成決標。本案工程開工後,承包廠商於同年9月30日函第四河川局,為該橋改建後,西側端橋面與道路高程落差約1.6公尺,顯無法銜接,且皆無設計圖說可供施工依據,應請增列引道銜接之設計。另因民眾反覆陳情,第四河川局始於98年4月30日會勘結論建議茄苳一號橋應予改建,同年5月25日該局函報茄苳一號橋設計圖說及經費概算等資料予經濟部水利署審核,該署於同年6月4日函同意辦理。
   糾正案文復表示:本案工程未依水利署及專業技師審核意見,完成橋梁、道路間銜接設計工作,即送署辦理發包作業,發包過程未迅速反應物價調整致流標多達7次造成延宕,開工後仍未積極補正該項設計,並因民眾反覆陳情而延宕定案,肇致橋梁主體完成後迄今仍無法通行,核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