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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98年8月份收受人民書狀及機關函報2,463件,據以派查51案,通過糾正案10案

  • 日期:98-09-04

監察院98年8月1日至31日計收受人民書狀及機關函報2,463件,據以派查51案,通過並公布之糾正案10案。
  根據監察院統計資料顯示,98年8月份收受之人民書狀以內政類最多(777件),財經類次之(474件),總計8月份收受之2,463件,含上月留待處理案件,已處理2,317件,經扣除非屬陳訴性質書狀(含不屬本院職權、陳訴內容空泛、需陳訴人補充說明或補送資料、其他如發抒意見、陳述遭冒名、通知變更地址等)357件後,所餘屬於陳訴性質者1,960件,改以案計算為1,130案。其處理情形如下:
一、 屬一再陳訴無新事證併案處理者260案。
二、 應循或已循司法或行政救濟程序,函復陳訴人依法辦理265案。
三、 機關正處理中或屬機關應先行處理或屬建議性,送請機關參處508案。
四、 認無違失函復陳訴人者1案。
五、 函請機關說明、查處、補送資料45案。
六、 據以派查51案。
  總計8月份收受之人民陳情書狀中,由監察院陳情中心監察委員輪值接見受理人民到院陳情之案件計245件,其中據以自動調查2件、派查2件略以:
一、 據漢翔工會陳福生君陳訴:漢翔公司與怡佳管顧公司之勞務派遣人員無僱傭、委任或其他直、間接之法律關係,卻違法支付賠償金,做為勞務派遣人員之「資遣費」。漢翔公司所為,似有違背勞務承攬契約及圖利怡佳管顧公司之嫌等情乙案。
二、 據楊育生君陳訴: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該署97年度偵字第19391號,渠告訴杜一鳴涉嫌偽造文書、業務過失致重傷等案件,未詳查事證,率為不起訴處分,案經聲請再議,復遭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駁回,認有違失等情乙案。
三、 據唐陳碧君陳訴:渠子唐永正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95年初於新竹監獄服刑期間,因口腔黏膜疼痛,爰向竹監反映,惟獄方並未使該罹病受刑人在監內為適當之醫治,或斟酌情形,報請監督機關許可保外醫治或移送病監或醫院等延醫診治行為,致移監台中監獄後雖保外醫治,惟已因病情惡化,延至97年5月2日死亡,認有違失等情乙案。
四、 據王健章、林金助君等陳訴:為申請南澳鄉南澳段第1228-19地號土地增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並經主管機關同意增編在案,惟嗣後該土地並未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仍為國有土地,且經他人申請承租該筆土地,致其權益受損;另南澳鄉南澳段第1995至1995之6地號土地,為陳訴人等耕作40年以上之原住民保留地,屢次向南澳鄉公所申請協助取得土地所有權,迄今均無法取得等情乙案。
監察院通過並公布之彈劾案及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對通過並公布之彈劾案議決情形如下:
一、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於98年7月31日,對謝委員慶輝、黃委員勤鎮、黃委員武次所提:「為交通部台中港務局環保所課長翁永昌等於86、87年間辦理廢料絞碎機、220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及99號廢鐵碼頭機械設備之採購,明知廠商意圖進行圍標,卻設立特殊規格、配合廠商綁標,並提高及洩露購案底價,有違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彈劾案,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認被付懲戒人經確定判決確認並無購辦公用器材舞弊之貪污或違法犯行,復查無其他確切證據足認 被付懲戒人有何違法或行政上違失情事,議決:「翁永昌不受懲戒。」
二、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於98年7月31日,對趙委員昌平、洪委員昭男所提:「嘉義縣政府水利處前處長陳殿寶,屢次利用職權,藉由經辦工程之機會,向廠商要求、收取回扣,弄權營私,又與包商配偶有不當交往,敗壞官箴,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等規定」彈劾案,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認懲戒處分應以犯罪是否成立為斷,議決:「本件停止審議程序。」
三、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於98年8月14日,對黃委員武次、楊委員美鈴所提:「江育群中校身為臺南空軍基地警衛勤務最高主官,卻未經申請核准及與塔台完成通聯,擅自駕車穿越機場跑、滑道管制區,嚴重損及基地飛(地)安全與國軍主官形象,違失情節重大」彈劾案,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江育誠降貳級改敘。」
四、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於98年8月21日,對柯委員明謀、李委員友吉所提:「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物流暨油品事業處處長兼高雄分公司經理謝守仁,涉嫌於任職該公司物流暨油品事業處副處長及處長期間,利用職務上機會及權力,連續向廠商要求多項賄賂及不正利益,復利用渠負責監督辦理『台糖高雄物流園區裝潢工程』案評選競標廠商之機會,主動向廠商索賄,弄權營私,有辱官箴,核有重大違失」彈劾案,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謝守仁撤職並停止任用貳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