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竹東青草湖國小教甄案,監察院糾正青草湖國小

  • 日期:98-09-10

新竹市東區青草湖國小於98年1月間,辦理教師甄選作業時,甄選委員未依會議決定之共識評分,且未依規定敘明理由,皆不符法令規定,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依據監察法第24條,於本(98)年9月10日通過並公布監委黃煌雄、杜善良所提糾正青草湖國小案。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第8條第2項規定:「口試、試教之評分設最高、最低標準分數,高於最高標準、低於最低標準或評分有變更時,評分委員應敘明理由,並簽名負責。」
監察院調查發現,該次甄選B組評分委員謝華英未依上述評分標準,給予某考生高於最高標準之分數,且其餘2名評分委員之前5名皆相同,惟有謝華英委員之前5名不相同,青草湖國小當時未請謝華英委員敘明理由,並簽名負責,卻事後才予以補載,顯見甄試過程未見完備,有明顯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