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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98年9月份收受人民書狀及機關函報2,891件,據以派查59案,通過糾正案14案、彈劾案1案、彈劾人數1人

  • 日期:98-10-05

監察院98年9月1日至30日計收受人民書狀及機關函報2,891件,據以派查59案,通過並公布之糾正案14案、彈劾案1案、彈劾人數1人。
  根據監察院統計資料顯示,98年9月份收受之人民書狀,以內政類(955件)、財經類(533件)及其他類(530件)等3類較多。總計9月份收受之2,891件,含上月留待處理案件,已處理2,871件,經扣除非屬陳訴性質書狀(含不屬本院職權、陳訴內容空泛、需陳訴人補充說明或補送資料、其他如發抒意見、陳述遭冒名、通知變更地址等)397件後,所餘屬於陳訴性質者2,474件,改以案計算為1,453案。其處理情形如下:
一、 屬一再陳訴無新事證併案處理者291案。
二、 應循或已循司法或行政救濟程序,函復陳訴人依法辦理355案。
三、 機關正處理中或屬機關應先行處理或屬建議性,送請機關參處667案。
四、 認無違失函復陳訴人者2案。
五、 函請機關說明、查處、補送資料79案。
六、 據以派查59案。
  總計9月份收受之人民陳情書狀中,由監察院陳情中心監察委員輪值接見受理人民到院陳情之案件計213件,其中據以自動調查1件、派查6件略以:
一、 據訴:為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台,辦理增補記者員額1人之招考人事作業,涉有不公;以及該電台內新聞課長黃虎台、主秘陳世平、副總台長鍾國成等均涉有違失等情乙案。
二、 據林淑玲君代理林萬豊君陳訴:為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 院審理渠被訴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未詳查事證,遽為有罪判決確定,涉有違失等情乙案。
三、 據屏東縣潮州鎮第一公有零售市場自治籌備會陳訴:為潮 州鎮第一公有零售市場改建案,鎮公所應提供相關資訊給現有攤商,俾便了解並配合遷移乙案。
四、 據訴:為渠任教於某大學語言副教授,該校校長於98年6月3日至4日間,以行動電話對渠語言性騷擾,該校迄未處理,教育部亦予以包庇,均有違失等情乙案。
五、 據劉玉蓉君陳訴:為台北縣新店市新店路232號房屋為渠 所有,惟台北縣新店市公所竟對渠提竊佔告訴,並趁渠因竊佔案件入監服刑期間,由該所委任之律師劉厲生利用渠子封勝耀,出具不實之委託書及切結書,將系爭房屋點交予新店市公所,涉有違失等情乙案。
六、 據許適湖君陳訴:渠所有坐落桃園縣復興鄉三民村8鄰枕 頭山35-1號房屋,係於93年12月22日購買;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管處(大溪工作站)於94年間,以系爭房舍坐落於國有林地,無租約存在,該處已向水土保持局申請辦理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為「農牧用地」,若經查定准予變更為「農牧用地」,則可移交國有財產局,依法妥適處理,惟迄今已逾3年,系爭土地仍未變更為農牧用地一案。
七、 據葉步文君等陳訴:為渠等向桃園縣平鎮市公所申請發給 祭祀公業葉紹仁及葉仁奏派下員證明書,詎遭該所一再刁難,經訴願機關五次撤銷原處分,仍以不合法之理由予以駁回,涉有違失等情乙案。
監察院通過並公布之彈劾案及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對通過並公布之彈劾案議決情形如下:
一、監察院於98年9月25日召開彈劾案審查會,審查通過黃委員武次、陳委員健民所提:「被彈劾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試署檢察官林聖霖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賄賂,又違法調取與其承辦案件無關之通聯紀錄,並洩漏予第三人,復收費代人撰寫民、刑事訴訟書狀,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刑法及公務員服務法等規定,嚴重斲傷檢察官形象,爰依法提案彈劾」乙案,並即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依法審議。
二、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於98年8月28日,對杜委員善良、王院長建煊所提:「外交部參事張強生簽辦我國與巴布亞紐幾內亞共和國建交案,違反規定既未擬具計畫執行進度、需款時程且未經會計會核,逕將鉅額建交援款匯撥至中間人聯名帳戶;復其未建立財物控管與風險管理機制,及未有效掌握金紀玖侵吞鉅款之可疑徵兆及意向,採取法律行動保全款項,應變無方,致建交鉅款遭侵吞,錯失追款契機;會計長楊德川對於本案之撥款對象及程序,明知違反法令,應本超然獨立之會計立場,依法提出專業判斷意見,以善盡事前審核把關之責,詎料渠竟未依職權拒絕並依會計法規定,以書面聲明異議,復其疏於稽核查察且未切實評估付款風險並建立防弊機制,即予草率撥付款項,肇生重大弊案,嚴重斲傷政府形象,違失情節重大」彈劾案,議決:「張強生、楊德川各降貳級改敘。」
三、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於98年8月28日,對李委員炳南、余委員騰芳所提:「國防部後備司令部中將副司令袁肖龍,指使所屬鍾永祥及掮客林治崇或協助或籌錢,圖謀以不正手段晉陞上將未果,嚴重傷害國軍形象」彈劾案,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認懲戒處分應以犯罪是否成立為斷,議決:「本件停止審議程序。」
四、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於98年9月4日,對余委員騰芳、周委員陽山所提:「陳福田於臺灣自來水公司任職總工程師、副總經理及總經理期間,不僅未積極改善烏崁海淡廠及望安海淡廠既有設施故障及造水量未達設計目標量等缺失,即逕自將其拆除,復未詳實估算整建經費及處理成本,即將該2廠之整建併入『民間參與增建馬公5,500噸海水淡化廠興建及營運案』,致須額外支出工程建設費及營運費31.03億餘元,嚴重浪費公帑;且渠明知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廠商所附履約實績表及工程實績表等證明文件與事實不符,足以影響甄審結果,卻無視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申訴審議判斷,仍由該廠商履約,違法失職事證明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彈劾案,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陳福田記過貳次。」
五、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於98年9月4日,對洪委員昭男、林委員鉅鋃所提:「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蘭花咖啡館業務,董事長兼總經理龔照勝無視於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迫使下屬將採購化整為零以限制性招標辦理,續指示所屬簽辦聘僱其當時女友之姊擔任顧問;此外,另指示所屬與特定廠商洽談生技保養品『詩丹雅蘭』總經銷權議約事宜,經核均有違失」彈劾案,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認懲戒處分應以犯罪是否成立為斷,議決:「本件停止審議程序。」
六、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於98年9月11日,對柯委員明謀、郭委員石吉、趙委員昌平所提:「國防部中山科學研究院中將院長陳友武、院長參謀室上校主任高天賜、中校秘書李筱明等於任職期間,涉嫌以不實單據辦理結報詐取公款供私人花用;並以致贈外賓禮品名義添購個人西服;又院長配偶王璐璐參與該院之花卉採購,竟仍予包庇縱容,違反政府採購法規定;另配合王女以偽造農民收據或其他採購單據訛詐公款;尚涉嫌詐取公款支付個人赴美旅費;此外,高天賜等並以在職訓練名義詐取公款,充為個人在外修習學分之費用,經核渠等違失事實明確,情節洵屬重大,顯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彈劾案,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認被付懲戒人因貪污行為經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判處罪刑並宣告褫奪公權確定,已無再為懲戒處分之必要,議決:「本件關於陳友武、高天賜、李筱明部分均免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