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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妨害投票案件,涉有違失,監察委員葉耀鵬提案糾正法務部

  • 日期:98-10-14

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於本(98)年10月14日上午通過並公布葉耀鵬所提糾正法務部案。因台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辦理妨害投票案件,在訊問被告態度及言語不當。又該案部分被告經電話通知後自動到案,拘提報告書卻載明為拘提並解送到案或拘提到案或未予記載,其記載自有不合。另在偵查案卷資料,缺漏部分人員逮捕通知書及偵查影錄音光碟資料,均有違失。法務部應確實督導檢察官落實遵行相關規定,以維被告人權之保障。監察院依監察法第24條之規定提案糾正。
糾正案文指出:「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訊問或詢問被告時,應出於懇切和藹之態度,不但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聲請羈押及其他不正之方法,即笑謔及怒罵之情形,亦應摒除。…」;「檢察官之訊問應出於懇切之態度,予受訊問人充分陳述之機會。」分別為刑事訴訟法第98條及法務部頒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4點、檢察官守則第4點所明文規定。經查,本案檢察官94年12月5日訊問黃進託、陳憲彰、王慶豐;同年12月6日訊問黃愛倫、鄭玉芳;同年12月8日等訊問史永樂等人及偵辦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他字第197號偽證案於96年7月4日訊問黃愛倫等人時,履以大聲怒罵、拍桌、摔卷宗或告以將聲請法院羈押等不當、不雅之言語或方式威嚇受訊問人,均足顯與前開相關規定有違。按檢察官代表國家行使犯罪偵查、追訴之職權,其以不當之言語或方式怒罵威嚇受訊問人,不僅是個人之言行不當,更嚴重損及國家形象及司法尊嚴,也侵害受訊問人人權之保障,法務部應確實督導檢察官落實遵行上開規定,並研議將該相關規定列明於傳票上,明確告知受訊問人,進一步促使檢察官確實遵行,以維被告人權之保障。
糾正案文表示:「傳喚被告,應用傳票。」,「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為刑事訴訟法第71條第1項、76條3項明文規定。惟查,被告翁際然、何敏蓉等人經檢察署電話通知後自動到案說明,雖經承辦檢察官於訊問時認有刑事訴訟法第76條第3項規定之情形,而予逕行拘提,依法並無不合。惟被告既係經電話通知後自動到案,拘提報告書自應據實載明係經通知而自行到案後當場拘提,卻載明為拘提並解送到案或拘提到案或未予記載,其記載自有不合,程序顯有疏失。
糾正案文指出:有關本案偵查案卷資料,其中部分人員卷內確未發現有逮捕通知書附卷。究係當時未依法製發逮捕通知書,抑或係整理相關檔卷時未予妥善保存,且在偵查案卷中,缺漏部分偵查影錄音光碟資料,核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