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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特殊教育學校體罰事件未詳查,監察院糾正教育部

  • 日期:98-10-15

因教育部未能詳查國立基隆特殊教育學校體罰事件,草率認定並無不當體罰情事,該校未積極處理巡堂報告,且其所成立之調查委員會合法性存有疑義,該組織成員有應迴避而未迴避之情事,均有失當,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依據監察法第24條,於本(98)年10月15日通過並公布監委高鳳仙所提糾正教育部、國立基隆特殊教育學校案。
糾正案文指出,教育部未本於教育基本法所揭學生不受任何體罰之規定,依照教育部督學視導要點,深入調查事實,卻草率認定並無不當體罰情事,且本案陳核後,擬予存參或呈閱後移請業務科行文學校加強學生行為問題之教學、輔導與管教處理之行政支援與處理方式之紀錄建立等方式予以結案,經查與本院所查結果大相逕庭,核有不周之處。
糾正案文表示,基隆特教學校從97年10月27日之行政會報紀錄即提及各授課班勿拉窗簾之事,該校校長並未處置,至同年11月行政會報才指示窗簾應留部分空間,以利巡堂。98年1月之校務會議才指示如有拉上窗簾體罰學生4小時,應會同人事室簽辦,校長未於第一時間查明真相,立即處理,至為明顯。遲至該校遭舉發體罰事件後,才成立調查小組,且該小組究竟如何組成,校長有無迴避主持票選工作,迄今未見相關紀錄,且被陳訴的老師亦為該小組成員之一,使該調查委員會公正性產生疑義,洵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