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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濱工業區南寶廠爆炸頻傳,監察院糾正經濟部工業局及彰化縣政府

  • 日期:98-11-04

經濟部工業局對已註銷登記之彰濱工業區南寶化學工廠,重新辦理工廠登記進駐工業區之發證事項,竟缺乏嚴謹審核機制,導致發生公共危險物品管理事項會辦疏漏之事。又彰化縣政府及該縣消防局未善盡管理之責,任由頻生災害事故的南寶及其前身優合等化學工廠長期恣意製造、儲存逾管制量達數百倍至千餘倍的公共危險物品,顯置公共安全於不顧,均有違失,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財政及經濟委員會依據監察法第24條,於本(98)年11月4日通過並公布監委林鉅鋃、洪德旋所提糾正經濟部工業局、彰化縣政府案。
據報載,今年6月22日彰濱工業區南寶化學工廠驚傳爆炸,類此事故已連續發生3年,去年還因氣爆引發大火,監察院進而調查負責公共危險物品管理、消防安全檢查、工業區管理、勞工安全衛生、環境保護等相關主管機關是否涉有違失。
糾正案文指出,經濟部工業局未依規定,基於生態環境及公共利益維護所需,主動積極會同消防、建築、環保等主管機關採行嚴謹會辦審核流程,除將南寶廠等非向工業局購地而進駐工業區者的把關責任,諉由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導致發生工業區設廠廠商出現進駐審核條件及把關機關不一等失衡及有失公平情事,也造成彰化縣政府建設處96年間審核南寶廠工廠登記申請案件時,疏未會辦消防機關,僅於核准後,以公文消極副知縣消防局,洵有違失。
糾正案文表示,經濟部工業局明知南寶廠已於98年6月22日發生氣爆災害且未經核准違規試車,卻於災後第3日,在該廠已遭勞委會中檢所函以停工處分之際,核發試車核准函,顯見工業局內部橫向聯繫及公文管制流程疏漏。此外,對於環保署委託之環保許可事項,自應切實依法審慎辦理,為該局竟再將該受委託事項由環保顧問公司辦理,相關現勘作業卻未派員會同,顯未善盡審核暨監督之責,均有欠當。
糾正案文提及,彰化縣政府及該縣消防局未善盡主管機關管理及檢查之責,任由彰濱工業區頻生災害事故之南寶公司及其前身優合公司等化學工廠長期恣意製造、儲存逾管制量達數百倍至千餘倍之公共危險物品,僅檢查其消防安全設備,疏未依內政部函頒計畫將其列為危險物品廠所聯合檢查對象,對於該廠危險物品也怠未檢查,也未督促該廠依法定安全標準改善儲存方法及設施,顯置公共安全於不顧,核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