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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交流道特定區計畫土地徵收有違失,監察院糾正臺南縣永康地政事務所等

  • 日期:98-11-04

臺南縣永康市公所及永康地政事務所辦理永康交流道特定區計畫,土地徵收過程核有違失,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依據監察法第24條,於本(98)年11月4日通過並公布監委劉玉山所提糾正臺南縣永康地政事務所、永康市公所案。
臺南縣政府於67年間公告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特定區計畫,並於69年公告其樁位圖表,迄今未曾辦理變更。永康市公所於公告完成並豎立計畫樁後,即點交給永康地政事務所據以辦理公共設施用地地籍逕為分割測量,該事務所並於74年派員實地測量辦理地籍逕為分割完竣。
糾正案文指出,臺南縣永康地政事務既知陳訴人王田段427-4地號土地坐落地區所使用之測量圖精度較差,且接臨農地重劃區,有分幅接圖不易等問題,卻於辦理主5號計畫道路逕為分割時,未能本於保障人民權益之義務,特別擴大檢測審慎辦理地籍分割測量,導致原地籍逕為分割測量錯誤,造成本案土地未能納入公告徵收範圍,衍生後續諸多補辦徵收之爭議,影響政府公信力,核有疏失。
糾正案文表示,永康地政事務所於確認陳訴人土地屬主5號計畫道路用地範圍並逕為分割後,即曾兩度主動函請永康市公所辦理徵收。永康市公所明知陳訴人土地屬未徵收之道路用地,竟罔顧土地所有權人財產權益,漠視其陳情,並在其提出維護自身權益之合理請求下,仍動用警力協助施工單位進場強行開挖,之後更出具錯誤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顯其作為草率。
糾正案文提及,永康市公所一再延宕辦理陳訴人土地徵收事宜,其後雖編列徵收經費,惟民怨已深,難以達成協議價購,核有怠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