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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民會及屏東縣牡丹等8鄉公所辦理「原住民保留地集水區造林保育計畫」失當,監察院提案糾正

  • 日期:98-11-04

屏東縣牡丹、三地門、霧臺、春日、泰武、獅子、瑪家、來義鄉等8個鄉公所辦理「原住民保留地集水區造林保育計畫」失當,涉有冒領或重複核發造林獎勵金及禁伐補償費等情,核有違失;屏東縣政府對本案監督、控管不周,洵有違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對本案指導、監督欠周,亦有違失,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依據監察法第24條,於本(98)年11月4日通過並公布監委余騰芳所提糾正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屏東縣政府、屏東縣牡丹、三地門、霧臺、春日、泰武、獅子、瑪家、來義鄉等鄉公所案。
糾正案文指出,屏東縣牡丹鄉等8個鄉公所辦理92年度「原住民保留地集水區造林保育計畫」辦理面積9334公頃,該府並未落實核對清冊及現勘抽檢筆數最少應為各該鄉當年度實施禁伐林地筆數5%以上之規定,致未能發現有冒領或重複核發造林獎勵金及禁伐補償費情事,核有監督、控管不周之違失。各該公所之後應落實內部審核機制,防止類似案情再度發生。
糾正案文表示,屏東縣政府未本於職掌並依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第5點及「原住民保留地集水區造林保育計畫」之規定,派員覈實辦理檢測,對本案監督、控管不周,與上開規定有悖,洵有違失。該府允應本於職掌深入檢討,並落實採行適當改進措施。
糾正案文提及,「原住民保留地集水區造林保育計畫」係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統籌規劃主辦,預算亦由該會編列補助,本案之發生凸顯原民會對本案指導、監督欠周,監控機制不彰,與各項規定有悖,亦有違失。該會允應加強對各縣鄉辦理不定期業務督訪,以期適時發覺問題妥予處理。並應重視執行單位意見,統籌協調各相關單位,完備各項配套措施與標準作業程序,俾健全是項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措施,防杜人謀不臧情事再度肇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