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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員林運動公園使用效能過低,監察院提案糾正彰化縣政府

  • 日期:98-12-10

彰化縣政府辦理員林運動公園變更計畫,未評估可行性及財務收支效益,坐失權利金收益,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依據監察法第24條,於本(98)年12月10日通過並公布監委趙榮耀所提糾正彰化縣政府案。
彰化縣政府於88年函請前臺灣省政府教育廳補助員林運動公園籌建計畫案,預期達到均衡城鄉體育資源,帶動地區休閒品質等效益,前臺灣省政府同年函復同意補助員林運動公園3,000萬元及體育場所2,000萬元,合計5,000萬元。
糾正案文指出,彰化縣政府訂定員林運動公園籌建計畫,獲上級補助後,未妥為評估可行性,也未報上級補助機關同意,即變更計畫為興建網球選手訓練中心,且未積極辦理後續網球選手訓練,導致訓練中心完成後,除會議室外的設施閒置長達3年9個月,未發揮預期效益,核有怠失。
糾正案文表示,彰化縣政府辦理變更計畫,預定興建網球場及網球訓練中心等設施,卻未一併規劃未來經營方式及經營維護的成本與效益,又在設施委外經營管理後,與承商協議縮短委託期間,坐失每年80萬的權利金收益,變更契約收回自行管理,並未評估自身財務負擔能力及收費法源依據等相關配套措施,導致設施長期閒置,如槌球場屬戶外設施未收費,且地處偏遠、乏人使用;網球選手訓練中心並未開放使用。調查發現,該網球場97年度場地使用費收入僅28萬餘元,但支出部分包括現場管理教師薪資及水電維護費用合計474萬餘元,財務上造成彰化縣政府負擔,實屬可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