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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極力推動人權之業務

  • 日期:98-12-10

今天(12月10日)是世界人權日,也是「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簡稱兩公約)施行法」正式實施之日。依照「兩公約施行法」第2條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表示我國人權保障標準已經與國際規範接軌。又該法第4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因此,今後各級政府機關必須責無旁貸的落實人權保障的工作。今天,我們利用這個特別的日子,來談談本院在保障人權的角色功能及所做之貢獻。
監察院係依據五權憲法及監察法,調查各級政府及公務員施政作為有無違法、失職或不當,並依據調查結果,行使彈劾、糾舉、糾正及建議等職權,所以向來以「整飭官箴」、「澄清吏治」、「保障人權」及「紓解民怨」為4大工作目標。然而,隨著人權日漸成為普世價值,監察院肩負保障人權的工作益發重要,這也符合國際上監察機關角色功能的調整趨勢。特別是,「兩公約」及未來更多的國際人權公約國內法化後,監察院行使職權,更要以國際人權標準,監督各級政府機關之作為。
自第4屆委員就職以來,本院受理人民書狀累計39,057件,其中32,626件(占83.5%)涉及人權議題。再依人權案件細分其類別,其中涉及自由權329件,平等權115件,生存權及醫療照護1,588件,工作權3,838件,財產權8,523件(占21.8%),政治參與1,563件,司法正義9,668件(占24.8%),文化權555件,教育權1,016件,環境資源1,157件,社會保障1,182件,及其他人權3,092件。本院第4屆累計完成調查報告533案,全部涉及人權問題,其中涉及自由權24案,平等權4案,生存權及醫療照護37案,工作權94案,財產權131案,政治參與34案,司法正義93案,文化權20案,教育權36案,環境資源36案,社會保障15案,及其他人權9案。(詳如附表)
為彰顯本院對於人權保障工作之重視,自本院第4屆委員就職以來,即由人權保障委員會(院長指派本人擔任召集人)規劃籌辦一系列之人權工作研討會。本院既依職權有權監督及糾正政府機關對於人權保障之不足,我們召開研討會並不是純粹之學術論壇,而是要真正達成與各領域團體及人士共同提昇我國人權水準的目的,這與一般研討會的訴求有些不同。本(98)年1月9日本院召開「第1屆人權保障工作研討會」,即針對各界關心的「消費者人權(含食品衛生與醫藥安全)」及「移民配偶之基本人權」議題,進行討論。依據會議發現之問題及本院職權,會後本院程委員仁宏、楊委員美鈴及吳委員豐山就行政院衛生署為食品安全把關成效不彰等問題,進行調查; 3位委員另調查主管機關對於速食店炸油管理怠忽職守情事;另外,趙委員昌平及李委員炳南調查主管機關未落實人權保障作為致使「大陸新娘」遭受嚴重歧視之問題;程委員仁宏及李委員炳南另調查衛生主管機關怠於推動「病歷資料中文化」造成諸多醫療糾紛及影響醫療消費者權益之問題;林委員鉅鋃調查主管機關就大量斃死豬肉流入消費市場之管制查緝作為疏失;程委員仁宏、劉委員玉山及楊委員美鈴也調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有機農產品之監督管理問題。
由於本院發現西元1948年聯合國通過「世界人權宣言」後,聯合國陸續通過大約100餘個國際人權文件中,有關追求司法正義者超過20項,顯示國際間司法機關侵害人權事件甚多;而監察院每年收受人民書狀約25,000餘案中,約有24%屬於司法人權問題,足見國人對於司法機關之信賴度也有大幅改善之空間。98年7月10日本院召開「第2屆人權保障工作研討會」,回應各界對於「司法人權」的關心。經過本院人權保障委員會的決議,選定「審判前重罪羈押」及「適時審判請求權」為議題。會後本院趙委員昌平等就高雄地方法院是否涉有遲延審判及侵害人民訴訟權益等情,進行調查。這也是本院召開本次會議的目的之一-務實的發現問題及並加以解決。
「保障人權」有其高度價值,但我們必須透過方法的實踐,來達成其理想。本院對每件人民陳情案的妥善處理,給民眾合理的交待,並要求政府機關改正缺失,就能發揮法定職掌中有關人權保障的實際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