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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委會林務局南投林管處辦理租地造林業務衍生民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仁愛分局執法過當,均有違失,監委洪昭男、楊美鈴提案糾正

  • 日期:98-12-15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辦理租地造林業務,對於有限責任南投縣仁愛鄉良久林業生產合作社承租之南投縣仁愛鄉濁水溪事業區第41林班地,於85年5月30日租約到期後遲未處理,迨98年4月終止租約,亦未依規定辦理;且對於同林班地內其他違規承租戶怠未處置,處理方式未能一致,衍生民怨;另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仁愛分局對於良久林業合作社拆除事件之處理,調派大規模之警力,不合慣例,亦不合常理,執法顯有過當,難謂妥適,均核有違失。由監察院洪委員昭男、楊委員美鈴提案糾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及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仁愛局。
糾正案文指出:良久林業生產合作社承租南投縣仁愛鄉濁水溪事業區第41林班地,於85年5月30日租約到期後,遲未辦理續約事宜,迨87年間該社申請續約時,南投林管處經調查發現租地內有工寮超出許範圍,雖經通知拆除完畢,惟南投林管處並未有任何積極作為,遲至98年4月17日始辦理終止租約並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土地,期間歷經12年有餘,衍生民怨糾紛不斷,耗費司法行政資源,影響承租戶權益,核有違失。
糾正案文並表示:南投縣仁愛鄉濁水溪事業區第41林班地內除有良久事業合作社之違規工寮5棟及2筆租地違規種植茶樹,南投林管處亦遲未處置,俟監察院調查始採積極作為,顯未善盡契約管理督導之責;且對於該林班地內相同違規態樣,處理方式未能一致,衍生民怨,處理顯有怠失。另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仁愛分局對於良久林業合作社請求協助排除承租地上違規物乙案,並非南投林管處本身執行職務而提出職務協助之請求,亦非該處委託執行公權力,自是不宜以協助該社執行拆除工作名義派員,然基於治安安全維護立場,責由該局仁愛分局視狀況需要,酌派適當警力到場戒護,於法尚非無據。惟該局派遣大規模之警力,不合慣例,亦不合常理,執法顯有過當,影響拆除工作,實難謂無偏袒之嫌,均核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