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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油執行「煉製事業部Group-Ⅱ潤滑基礎油工場投資計畫效能」,涉有違失案─遭監委程仁宏、洪昭男、李炳南提案糾正

  • 日期:98-12-15

國際油價持續走高,國內油價至12月11日雖在連續調漲之後,調降了5角,不過用量最多的95汽油每公升售價仍超過30元。民眾的負擔升高了,因此中油公司的經營效率,一直都是大家的注目焦點。監察院於本(15)日下午召開財政及經濟委員會審查會,審查通過了「中油公司執行『煉製事業部Group-Ⅱ潤滑基礎油工場投資計畫效能』」的調查報告及對中油的糾正案。
一般民眾的刻板印象中,國營事業在主客觀條件的影響下,營運效率總是比民營企業低落。有關中油公司的效率高低,直接影響到民眾的權益,監察院因此認為該公司在投資計畫的效能,也有加以了解的必要,於是輪派監察委員程仁宏、洪昭男及李炳南著手調查「中油公司執行『煉製事業部Group-Ⅱ潤滑基礎油工場投資計畫效能』」。經過三位委員的深入調查,發現中油公司有兩大違失,因而提出糾正。
一、中油公司明知高雄廠面臨民國104年遷廠期限,仍將「Group-Ⅱ潤滑基礎油工場投資計畫」之真空蒸餾工場規劃於高雄廠,且計畫甫經行政院核定,董事會即決定提高產能40%,致原規劃進料方案無法利用,必須於大林場新設真空蒸餾工場,大幅修訂工作內容並追加投資金額,徒耗作業人力與時程,核有違失。
行政院於92年7月15日核定中油公司「M9303煉製事業部Group-Ⅱ潤滑基礎油工場投資計畫」列入93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畫,投資金額約51.7億元,計畫期間為93~96年。依可行性研究報告書載述,鑑於潤滑油為技術要求較高的石油產品,生產高品質基礎油可提高公司品牌形象,且Group-Ⅱ潤滑基礎油產品,亦將成為未來品質標準,爰計畫於大林廠區內興建潤滑基礎油工場,惟規畫利用高雄廠真空蒸餾工場提供之真空製氣油為原料,但中油公司明知高雄廠面臨民國104年遷廠期限,卻仍將「Group-Ⅱ潤滑基礎油工場投資計畫」之真空蒸餾工場規劃於高雄廠,且計畫甫經行政院核定後不到一個月,旋即因進料問題、台塑公司領先進入市場等內外在因素,致原規劃方案無法利用,必須於大林場新設真空蒸餾工場,造成大幅修訂工作內容並追加投資金額,徒耗作業人力與時程,與「經濟部所屬事業固定資產投資專案計畫編審要點」第4點:「專案計畫應對投資環境、計畫之投入產出,諸如人力、財務、土地、原物料取得、製程及工程技術、產出市場預測等內外在因素作周延審慎之考量」規定不符,顯有違失,也顯示該公司在執行本計畫的可行性評估作業欠缺周延。
二、煉製事業部辦理計畫項下「潤滑基礎油工場興建工程」,未依市場行情變動等因素審慎因應,致計畫延宕執行、貽誤商機,復未掌握亞太各國Group-Ⅱ潤滑基礎油工場動態,或依行政院指示嚴密辦理風險管控,終致計畫中輟,經費轉列損失金額達2.5億元,顯有違失。
依政府採購法第46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底價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等資料逐項編列,由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核定。查M9303計畫項下「潤滑基礎油工場興建工程」,工程預算編列48億元,占計畫總經費77%(依第1次計畫修正後計畫總經費62億餘元核計),為計畫項下主要工程,係以統包方式辦理,採選擇性招標,為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工作範圍包括Group-Ⅱ潤滑基礎油工場本體(分項預算38億元)、硫磺工場(分項預算7億元)、儲槽及灌發設備(分項預算3億元)等3部分。
但中油公司於上揭採購備標過程,明知工程預算顯有不足,與需求經費相距甚遠;復未慎酌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營造工程物價指數年增率,密切注意市場行情波動情形,妥適因應檢討調整工程預算,亦未能依照上揭政府採購法規定,妥適考量成本、市場行情等因素訂定底價,導致工程多次招標不成,終致執行中輟,計畫功能與效益盡失,造成公司財務損失達到2.5億元,均有明顯違失。
總結
監察委員程仁宏、洪昭男及李炳南表示,中油公司除了糾正案所提二項違失外,同時也發現「大林廠潤滑基礎油工場基本設計工作」採購案的「基本設計保證責任」上,並未訂定上限,僅納入招標評比項目,與「瑕疵擔保」有所不同,某參標廠商以50%專利製程權利金之保證責任參標,與招標文件規定並無違背,因而認定中油公司就此項並無違失,還給該公司一個清白,充分展現該院激濁揚清的職責。
但就「中油公司執行『煉製事業部Group-Ⅱ潤滑基礎油工場投資計畫效能』」前述兩大違失,乃依監察法第24條提案糾正,移送行政院轉飭中油公司確實檢討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