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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未能督促所屬善盡監督管理財團法人之責,造成政府累計捐助基金比率之計算失準等情事,監察院予以糾正

  • 日期:98-12-15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今(15)日就財團法人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未能善盡監督管理之責,致財團法人財產之項目內容標準各異,造成政府累計捐助基金比率之計算失準,及主計處長期漠視「累計政府捐助基金」之認定所延伸出之問題,影響政府累計捐助基金比率之正確計算,並導致稀釋之情事,通過糾正行政院。
截至97年度止,各主管機關依據預算法第41條第3項規定及中華民國97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編製要點於主管決算編製之「對各部門捐助成立財團法人之效益評估表」列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總計131家,基金規模1,710億餘元,其中政府捐助基金高達1,346億餘元,占基金總額78.71%,且97年度接受政府捐助及委辦經費416億餘元。前揭131家財團法人,其97年底政府捐助基金累計金額占法院登記財產總額之比率逾50%者,計77家。又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其政府累計捐助基金比率降為≦50%情形如表一。
調查本案之趙榮耀、葛永光兩位委員指出應予糾正的理由:
一、財團法人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未能善盡監督管理之責,致財團法人財產之項目內容標準各異,造成政府累計捐助基金比率之計算失準,影響立、監兩院對受政府捐助基金逾50%之財團法人之監督,核有不當。
二、主計處長期漠視「累計政府捐助基金」之認定所延伸出之問題,如財團法人以公積或賸餘轉列基金、財團法人承受已解散政府捐助成立財團法人之賸餘財產與新設財團法人接受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公法人捐助之基金是否應納入或如何納入政府捐助基金等,影響政府累計捐助基金比率之正確計算,並導致稀釋之情事,核有違失。
三、綜上所述,行政院未能督促所屬善盡監督管理財團法人之責,核有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