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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保市公所財務困窘卻違規編列預算辦理市民團體保險,監察院提案糾正

  • 日期:99-01-06

嘉義縣太保市公所未思積極償還債款,於財務困窘無力清償鉅額債務下,仍違規辦理市民團體保險,漠視公共債務法的規定,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財政及經濟委員會依據監察法第24條,於本(99)年1月6日通過並公布監委周陽山所提糾正嘉義縣太保市公所案。
糾正案文指出,太保市公所自86年度向臺灣土地銀行等7大行庫聯貸1億5,853萬餘元,用來徵收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因未妥善籌措財源償還債務,88年底1年以上公共債務累計未償餘額實際數占歲出總額比率達35.45%,已超過公共債務法規定上限。至91年底,該公所1年以上公共債務比率為32.96%,也超過法定債限比率。92年債務比率雖有下降,但93年度以後各年度均逾限,97年度比率為28.45%,仍超過法定債限比率,顯示太保市公所至今未依公共債務法第11條規定於3年內改正,核有疏失。
糾正案文表示,依據96年度各縣(市)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第12點規定,太保市公所應報備後,才能辦理相關非法定社會福利措施。該公所於財政困難下,仍於市民團體保險實施辦法未報經嘉義縣政府同意備查,就分別於96年度追加預算及97年度總預算下,各編列市民團體保險費預算數500萬元,到97年才補核備,雖立意良善,但太保市公所未思儘速還款以減緩每年高額的利息負擔,反辦理非法定社會福利措施且非屬急迫的市民團體保險,增加市庫負擔,無視債權銀行的催收,影響政府債信並損及政府形象,誠屬失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