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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處建焚化爐未盡職責致延宕啟用,監察院提案糾正

  • 日期:99-01-06

內政部營建署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興建焚化爐,因執行過程未盡職責導致效能過低等多項疏失,影響焚化爐啟用時程,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財政及經濟委員會依據監察法第24條,於本(99)年1月6日通過並公布監委高鳳仙所提糾正內政部營建署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案。
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為處理園區內廢棄物,規劃興建處理容量每日2公噸的焚化爐,89年編列預算1,500萬元,於89年12月完工驗收後閒置不用。
糾正案文指出,金管處辦理小型焚化爐興建,因疏於執行工程用地鑑界,誤將無主地認定為金管處管理的土地,衍生官民訴訟,導致焚化爐興建地點錯誤,影響焚化爐完工後的啟用時程,確有疏失。而在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該無主地為國有後,金管處仍未積極辦理該筆土地撥用做為工程用地的程序,延宕工程用地撥用時效,影響焚化爐啟用時程,顯有未盡職責。
糾正案文表示,金管處興建焚化爐,未依專業決議考量戴奧辛排放問題,導致日後環保法規逐漸加嚴後,須再增加1,000萬元才能符合法規要求,該處輕忽污染防治,確有未當。
糾正案文提及,金管處在未確認焚化爐廢氣排放與爐溫是否合格前,即先同意工程驗收,退還承商履約保證金,再請承商補辦廢氣排放減測、試運轉等程序,有悖工程驗收常規,顯非適當。而金管處也未施作焚化爐遮蔽設施,任由設備主體暴露室外鏽蝕,影響後續營運功能,顯非有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