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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鐵桃園站工程工地管理不當,監察院提案糾正內政部

  • 日期:99-01-06

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辦理「高鐵桃園車站特定區區段徵收公共工程」土木標第1標至第4標共同管道部分,疏於工地管理,無法有效保全設施安全,導致2年間連續遭竊達26次,財務損失1,740萬餘元;該處暨中部辦公室未能妥適處理因設施遭竊所造成的影響,導致機電標工程終止部分契約,延宕工程9個月之久,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依據監察法第24條,於本(99)年1月6日通過並公布監委陳永祥所提糾正內政部案。
糾正案文指出,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辦理高鐵桃園站共同管道工程,全長6.58公里,設有輸電、配電、自來水、電信等4個管道,疏於工地管理;且本管道工程的位置及設施特殊,非屬一般竊案,但卻無法針對設施失竊的癥結所在,有效保全設施安全,導致94年至96年間連續遭竊達26次,財務損失1,740萬餘元,顯有嚴重管理疏失。
糾正案文表示,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及中部辦公室辦理該管道機電標工程,未能及時修復遭破壞的共同管道出入口門窗,及妥適處理因設施遭竊所造成的影響,導致機電標工程終止部分契約,不僅延宕工程完工期程達9個月之久,更加劇設施遭竊情事,顯有怠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