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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與現實脫節,監察院提案糾正行政院、內政部及主計處

  • 日期:99-01-06

社會救助法久未修訂及擬定相關配套措施,部分地方政府社會救助經費比例明顯偏低,導致經濟弱勢者長期無法得到應有救助,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財政及經濟委員會依據監察法第24條,於本(99)年1月6日通過並公布監委沈美真、尹祚芊、黃煌雄所提糾正行政院、內政部及主計處案。
糾正案文指出,我國社會救助法雖歷經多次修正,針對多所爭議的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工作收入核算、動產及不動產計算等問題,進行檢討及適度放寬,甚至新增概括條款,賦予地方主管機關裁量權限。但我國歷年低收入戶的戶數及人數比率卻未明顯成長,僅有1%,顯見長期以來,行政院未審慎周延研修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及配套措施,導致該數據遠低於主計處的10%以上、內政部的12%及學者的5%-6%的估算數據,使得極需政府救助的民眾雖苦於維持生計,卻無法跨過低收入戶的門檻,得到社會救助,成為近貧者,此與社會實際現況嚴重脫節,更違背憲法明確賦予國家應救助經濟弱勢者的責任,實有怠失。
糾正案文表示,依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8項規定,政府應優先編列社會救助支出;又依97年1月16日修正的社會救助法第36條規定,定額設算各項救助業務的補助經費,應限定支出的範圍及用途。經查各地方政府90至97年度社會救助經費占社會福利經費的比率不一,而部份地方政府社會救助經費比率明顯偏低,如新竹縣、苗栗縣、高雄縣、新竹市、臺南市,甚至在近年金融風暴、通貨膨脹等衝擊之下,部分地方政府社會救助支出比率仍未因應調增。
而內政部及主計處未依法督促及考核,使各地方政府優先編列社會救助支出,又自97年針對各項救助業務的定額設算補助經費,未依法限定支出範圍及用途並進行考核,內政部及主計處互相推諉,導致經濟弱勢家庭因地方政府社會福利施政優先順序的考量,無法獲得應有的救助與協助。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卻未督促相關主管機關善盡權責,落實憲法有關社會救助支出應優先編列的規定,均有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