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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八八水災案,監察院提案糾正屏東縣政府

  • 日期:99-01-06

針對八八水災案,屏東縣政府平時未落實災害防救訓練,又未積極維護並充實救災器材與設備,且未主動儘速挹注所轄鄉、鎮公所救災經費;對於縣管河川治理成效不彰,又長期放任非法養殖漁業,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依據監察法第24條,於本(99)年1月6日通過並公布監委葉耀鵬所提糾正屏東縣政府案。
糾正案文指出,為減少災害發生或防止災害擴大,災害防救法要求各級政府平時應依權責實施災害防救教育、訓練及觀念宣導等減災事項,屏東縣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也揭示各相關單位應充實防災設施與設備。但屏東縣政府平時疏於災害防救教育及訓練,也未積極充實救災器材設施及設備,以增加災害應變資源,相關器材又疏於保養,緊急使用中竟發生故障,洵有怠失,應積極檢討改進。
糾正案文表示,屏東縣政府災害應變中心應迅速傳遞訊息並發揮指揮救災功能,但縣政府雖已儘早開設災害應變中心,面對中央氣象局於災前不斷大幅提高預計降雨量,並無任何具體因應措施,進駐人員警覺性過低、事不關己。屏東縣政府災害應變中心未完整發揮承上輔下功能,與上級中央及下級所屬的救災協調機制,均有待改進、補強。縣府各單位進駐人員權責不清、層級過低,未妥善規劃與調度救災人力、物資及機具,導致救災效率不彰,應予檢討。
糾正案文提及,此次風災造成屏東縣各地淹水,前所未有的降雨量為其原因之ㄧ,但屏東縣政府對於縣管河川治理成效明顯不彰,林邊溪的河床已高出林邊鄉,而遲未能有效處理;此次高樹鄉、萬巒鄉、內埔鄉、萬丹鄉、鹽埔鄉等地均傳出堤防潰堤或溢堤,非但河川下游地區淹水,連上游地區也受水患之苦,屏東縣政府實應深切檢討。
此外,屏東縣政府為因應救災需要,二次向行政院請求墊借款項,主計處均迅速回應。縣政府於98年8月24日第一次撥出9,704萬餘元後,至10月7日止共10次撥款予各鄉、鎮公所,金額達2億2,380萬餘元。林邊鄉長陳朱雲接受監察院約詢時表示,林邊鄉向屏東縣政府請求補助款未獲具體回應乙節,為媒體斷章取義,但屏東縣政府於報導厚,於8月24日緊急辦理墊借或補助各鄉鎮公所救災相關經費,未主動及儘早挹注,實有欠當。
而屏東縣政府長期放任非法養殖漁業,卻未加以適時輔導或依法取締,實難辭其責。養殖戶長期大量抽取地下水造成地層下陷後逢雨成災的惡果,由當地全體住戶共同承擔,顯非公允。依屏東縣政府提供的資料,目前仍有7成以上養殖戶及養殖面積均屬非法,縣政府於接受監察院約詢時亦坦承一直未取締,反冀望台電公司發動查核作為,態度明顯消極,核有未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