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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低價茶混充國產茶賣及農藥殘留把關不嚴」─監委程仁宏、楊美鈴提案糾正

  • 日期:99-01-06

監察院於今(6)日上午召開財政及經濟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對衛生署及農委會之糾正案及本案調查報告,決議移送行政院轉飭所屬確實檢討改善,並於2個內將改善措施及結果函復監察院。
監察委員程仁宏、楊美鈴指出,台灣為世界著名之茶葉產國,不同茶區之特色茶各具風味,尤以所謂「高山茶」品質極佳,供不應求,售價相對較高。然而,以進口低價茶葉混充國產高價高山茶販售及茶葉殘留農藥之問題,均影響民眾權益甚鉅。為瞭解相關機關對於茶葉產銷、標示及安全衛生事項之監督及管理是否確實,經調查後,發現衛生署及農委會違失事項如下:
一、衛生署對進口茶攙配國產茶之原產國認定,不論混充比例,均以國內為原產地,顯不合理,且嚴重危害消費權益:
國內每年約有25,000公噸的進口茶葉,其中74 %由越南進口,但相關機關未掌握其流向,且部分與國產茶拼配販售,部分更宣稱係國產高山茶。惟監察委員調查發現,國人購買之茶葉,若以99 %之越南茶葉及1 % 之國產茶葉混充時,衛生署竟然以財政部的「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認定國內為其產品之實質轉換地,亦即業者得將含有99 %越南茶葉之原產地標示為台灣,把消費者當成冤大頭。
二、衛生署對市售茶葉原產地標示之督導查核未盡落實,未能遏止不實標示之情形,顯失妥當。
衛生署98年間針對茶葉標示稽查743件,不合格者10件,然對於「原產地(國)」之標示,無不合格者。惟國內每年自越南進口茶葉數量約19,000公噸,但無論市售之茶葉或罐裝飲料,卻未見原產地有標示越南者,顯與實情不符。
衛生署於96年6月13日公告,自97年1月1日起,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應以中文顯著標示其原產地或原產國,但過去幾年對於茶葉原產地之稽核,只查核有無標示,不論標示之真偽,縱容標示不實,對法令之執行未盡落實。
三、對於國外進口茶葉之查驗規定顯較出口日本茶葉之報關規定寬鬆,有失允當。
監察委員程仁宏、楊美鈴表示,茶葉直接沖泡後即可飲用,故農藥殘留問題向為消費者關切。惟國內茶葉業者出口日本,除須檢附具公信力檢驗單位出具符合日本農藥殘留標準之檢驗文件外,並需提供與供貨單位之交易憑證影本,向農委會農糧署申請取得出口同意文件後,方可向海關辦理出口報關,故近1年來出口日本之茶葉,均未有違規案件,但衛生署對於國外進口茶葉之查驗規定,不需出口國附具公信力之檢驗文件,而進口茶葉被檢出農藥之情形,仍不時發生,相較之下,茶葉進口之查驗規定,過於寬鬆。
四、農委會及衛生署對於茶葉農藥殘留問題之檢測情形,顯失妥當。
部分衛生局對於市售茶葉農藥殘留問題,多年來未列入年度抽驗項目,無法有效保障茶葉之安全衛生;再者,茶葉中被檢出農藥違規案件之比率不減反增,農委會及衛生署卻未重視此問題,加強對田間及市售茶葉農藥之檢驗,顯有失當。
總結
監委程仁宏、楊美鈴表示,業者以進口低價茶葉混充國產茶販售之問題,同時涉及食品或商品標示、不實廣告、消費者保護等議題,故衛生署、農委會、經濟部、公平會及消保會均可依法處理,但各部會卻囿於本位主義,認為屬其他機關之權責事項,未積極處理,而農藥殘留把關不嚴,亦將嚴重危害消費者健康。
春節將至,國人購買茶葉送禮自用兩相宜,行政院應儘速協調衛生署、農委會、經濟部、公平會及消保會積極處理,以保障國人消費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