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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署未落實進口爆竹煙火管理」遭監委程仁宏提案糾正

  • 日期:99-01-07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交通及採購委員會聯席會議,審查通過對內政部之糾正案及本案調查報告,決議移送行政院轉飭所屬確實檢討改善,並於2個內將改善措施及結果函復監察院。
監察委員程仁宏表示,本案緣據民眾陳訴,經本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決議就「消防署疑似大量開放爆竹煙火進口,尚乏儲存場所等相關配套措施,涉有違失」等情立案調查。案經本院分別函詢消防署、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財政部、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監理處、高雄市監理處、內政部警政署及苗栗縣消防局等10個地方消防主管機關,並約詢消防署葉吉堂署長等主管人員之深入調查發現,消防署針對進口爆竹煙火相關管理,顯有疏漏及違失,其主要違失事項如下:
一、消防署疏未對進口業者爆竹煙火儲存場所之總火藥量建立勾稽查核機制,亦未督促地方消防主管機關確實辦理封存暨清點作業,肇生多起倉庫儲存火藥量超出容許限值而有危險之虞。
經本院自消防署提供之95年12月至98年10月間計1,030筆爆竹煙火進口報單暨倉庫儲存資料隨機抽檢206筆(抽樣比率20%),發現59筆(不合格率29%)儲存倉庫之累積總火藥量超出容許限值,顯見消防署除疏未對國內進口業者爆竹煙火儲存倉庫累積火藥量建立勾稽查核機制,亦未督促地方消防主管機關確實辦理封存、清點作業,尤其國內各消防主管機關竟未曾有處分紀錄,顯見各地方消防主管機關每月檢查作業之草率,有流於形式之虞。
二、消防署怠未與交通監理機關針對進口業者就爆竹煙火產品之運輸行為建立橫向聯繫及追蹤管制機制,致滿載具爆炸危險性爆竹煙火之運輸車輛絕大部分未依規定申請通行證,影響公共安全甚鉅。
據消防署查復,自94年9月迄98年9月底計49個月,國內自中國大陸進口爆竹煙火總量達37,343公噸,平均每日進口量約達25.4公噸以上。易言之,每日約有裝載達前開數量爆竹煙火物品之運輸車輛於各式道路穿梭。經本院分別詢據高雄市監理處、臺北市監理處及交通部公路總局發現,該等運輸車輛未曾有路邊攔檢紀錄,致開放進口4年餘竟僅有2件業者曾依規定申請通行證,肇生滿載具爆炸危險性該等物品之運輸車輛,其裝備、行駛路線均未經事前許可,相關安全注意事項亦乏主管機關促請注意,無異如不定時炸彈四處流竄,為禍公共安全甚鉅。
三、消防署疏未對進口業者租用合法爆竹煙火工廠倉庫之行為研訂相關管理規範,核有欠當。
據消防署查復,目前國內合法爆竹煙火製造工廠計14家,其中12家皆提供廠內場所予進口業者租用。但進口業者租用合法工廠之儲存場所倘因管理不善或進口爆竹煙火品質欠佳問題而釀災,消防主管機關竟僅處分合法工廠之管理業者,進口業者卻可免卻爆管條例相關行政處分甚或相關刑事責任。
四、消防署疏未善盡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責,對於主管之爆竹煙火儲存場所位置及其土地使用分區相關規定毫無所悉,殊有欠當。
消防署對於爆竹煙火儲存場所應設於何處暨其容許使用地類別、使用分區等相關規定迄未能掌握,迨本院約詢後尚須函詢內政部地政司始能知悉,以爆管條例公布施行迄今已逾6年觀之,該署容有忝於其應負之中央主管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職責,殊有欠當。
五、消防署迄未建立進口爆竹煙火源頭工廠之勾稽查核及實地查證程序,致難以確保國人施放安全及本土業者權益,核有欠當。
世界主要國家輸入之爆竹煙火產品係以中國大陸為大宗,國內目前市售之一般爆竹煙火產品,產自中國大陸製造者亦高達9成以上,進口量尤呈逐年成長趨勢,其品質良窳攸關國人使用及施放安全甚鉅。
總結
監察委員程仁宏呼籲,近10(87~97)年,國內發生爆竹業爆炸災害26件次,計死亡48人、受傷89人,此等公安事故一再發生,嚴重戕害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已到了事態嚴重地步,內政部自應加強督促消防署暨各地方消防主管機關落實爆竹煙火管理條例賦予其主管機關管理及查處之責。值此年關將近,國內各地為迎接農曆春節迎神廟會暨各式慶典活動,爆竹煙火勢將巨量進口之際,內政部尤應督促消防署確實依本院調查意見及糾正案文載明之違失事項及疏漏缺失迅即檢討改進,據以落實進口爆竹煙火業及其儲存場所儲存量、運輸行為之勾稽查核及管制作為,俾維護公共安全,讓全國民眾平平安安歡渡春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