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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媒體評論節目關於監察院對陳聰明彈劾案之言論澄清

  • 日期:99-01-07

對於民國99年1月6日晚間電視媒體評論節目中,有關監察院陳聰明彈劾案審查會諸多言論,因與事實及法令明顯不符,特予澄清:
一、法令規定:
依監察法第8條及其施行細則第4條第2項、第5條之規定,彈劾案之審查會係於開會前五日依輪序通知13位審查委員,僅通知有審查會,但未告知係審查何彈劾案。俟請假遞補確定有9人以上可參加審查會時,方於開會二日前將彈劾案文連同有關資料密送審查委員。開會當天須有9人以上審查委員出席及投票,以出席委員輪序最前者為主席,並由出席委員用無記名投票表決,以過半數同意成立決定之。
二、本案事實:
本案依規定通知13位委員參加審查會,於規定期間內經請假遞補確定有12位委員可參加,方於開會二日前將資料密送審查委員。是日審查會12位委員均出席。
三、綜上,彈劾案件審查會依規定為秘密會議,由出席委員用無記名投票表決,且由出席委員『一起』投票,並不因主席、委員而不同,且採無記名秘密投票,根本無從瞭解誰投「成立」或「不成立」,節目中諸多言論,容有誤會或屬臆測,顯係對相關規定及事實不甚瞭解所致,自有必要予以釐清以正視聽。
四、再監察權行使,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25號解釋亦明確闡釋,監察委員為糾舉或糾正與否之判斷,為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之保障。期盼各界予以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