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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通過宋乃午彈劾案

  • 日期:99-01-07

監察院彈劾審查會7日下午審查並通過前交通部秘書室簡任秘書宋乃午之彈劾案。
提案委員表示,本案係交通部依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移送本院,經本院調查後,發現
宋乃午於擔任交通部秘書室簡任秘書期間,於部長室負責機要文書處理、聯繫協調及有關資料之蒐集;核判公文案件之檢閱、分類整理及提供有關建議;部次長室有關急要文件函之撰擬處理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等。惟其利用執行職務之便,先後涉及違法失職情事如下:
一、依民間廠商請託,濫權指示交通部運輸研究所製作相關有利於紅外線系統之研究報告,並提供民間廠商作為私人利益使用。
二、洩漏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計軸系統採購案投標之審標結果於民間業者。
三、索取、收受民間業者精業公司人員餽贈之故宮仿畫、框畫、木雕、琉璃作品等,並接受餐飲招待,且要求業者代為支付租屋之押租金等不正利益。
其違法失職行為事證明確,且情節重大,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第4條:「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第5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菸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第6條:「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第16條第2項:「公務員於所辦事件,不得收受任何餽贈。」及第20條:「公務員職務上所保管之文書財物,應盡善良保管之責,不得毀損變換私用或借給他人使用。」等有關公務員應遵守之行為規範,爰依法提案彈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