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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補助體育大學管控失當 監察院糾正

  • 日期:100-01-13

教育部補助國立體育大學辦理95年專案補助計畫,未善盡管考職責,補助計畫期滿後,體育大學應繳回未執行的經費,教育部卻未察覺,明顯失當,監察院教育及文化、財政及經濟委員會100年1月13日通過監委洪德旋提案,糾正教育部、國立體育大學。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共有3項違失:
一、教育部補助國立體育大學辦理之95年專案補助計畫,平時欠缺管考,又未就成果報告及收支結算表確實審核,導致體育大學未依規定繳回未執行項目經費,教育部仍渾然不知,確有失當。
二、國立體育大學未於95年專案補助計畫執行期滿後1個月內辦理結報,又未繳回部分結餘款,均有不當。
三、國立體育大學以校務基金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事前未訂立規範,也未督促計畫主持人確實執行,致計畫執行結果未符研究目的;訂立作業要點後,又未據此辦理結報,顯見管控機制嚴重失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