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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路寵物飼料案 監察院並未糾正衛生署

  • 日期:100-02-01

針對媒體報導「寶路」寵物飼料事件,監察院曾糾正衛生署案,監委程仁宏於100年2月1日發表聲明如下:
中華民國關愛動物保護協會向監察院陳訴93年間「寶路」飼料,疑似導致狗隻集體死亡,除指摘農委會多項缺失外,亦就衛生署對寶路狗糧飼主之健康疑慮問題置若罔聞暨未能參酌世界衛生組織之規範,儘速釐訂污染食物相關黴菌毒素之恕限量,多所怨言。
經監察院調查釐清案情後,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於98年5月6日通過糾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認為該會輕忽怠慢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93年間促請「儘速就寵物飼料管理措施加以規範」之決定,與立法委員暨消保團體等各界民意多次反映,敦促該會儘速制定專法管理之建議,消極被動地延宕立法期程多年;又該會於制定寵物飼料管理法之前,也未能籌謀其他有效的納管替代方案,縱任類似案件重蹈覆轍等情,涉有兩項重大怠失。媒體報導「監察院曾就本案糾正衛生署」乙節,容屬誤解,尚非實情。
就衛生署權責部分提出兩點調查意見,略以:(一) 衛生署誠應參酌世界衛生組織之規範,儘速釐訂污染食物之相關黴菌毒素之恕限量,以接軌國際,並防杜其危害國民健康。(二) 衛生署已兩度發布新聞,並設置專線電話提供T2毒素諮詢服務,建請關愛動物協會轉知會員善加利用,以協助其釐清相關健康疑慮。
至有關要求衛生署每年定期函報其「釐訂污染食物之相關黴菌毒素之恕限量」成果乙節,該署業已於98年12月4日訂定發布施行「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標準」,增列棒麴毒素、赭麴毒素A及橘黴素之限量標準,並於99年度針對前述真菌毒素進行一般食品抽驗,以加強監測,維護民眾飲食安全,足見藉由本院從旁協助督促權責機關達成福國利民、全民健康之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