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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亞嘉義二廠大火工安疏失 監察院糾正勞委會、嘉義縣政府

  • 日期:100-03-02

臺塑關係企業南亞公司嘉義二廠,於99年10月3日發生大火,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南區勞動檢查所事前未善盡加強檢查職責,事後又未主動告發該廠涉公共危險罪嫌之相關人員;嘉義縣消防局及警察局未依規定撰寫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及執行火場刑案偵查作業,縣政府難辭監督不周之疏失,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100年3月2日通過並公布監委林鉅鋃、劉玉山提案,糾正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嘉義縣政府。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一、 勞委會南檢所未於南亞嘉義二廠大火前,確實對火災、爆炸危險製程及場所加強檢查,亦未將該廠發生災害之類似肇禍製程及設備,納入停工範圍;又對該廠涉犯公共危險罪之相關人員,未能迅速依法主動告發,勞委會難辭監督不周之責。
二、 勞委會迄今未建立完備之內控及外控監督機制,致所屬勞檢機構檢查員及事業單位,難以確實執行檢查職責及落實自主管理。
三、 嘉義縣消防局未依規定善盡調查職責,南亞嘉義二廠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中,相關必要事證疏漏不足。
四、 嘉義縣警察局未依規定執行南亞嘉義二廠爆炸災害火場刑案偵查工作,相關作業有所違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