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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發海芳鄰洗衣粉環保標章有違失 監察院糾正行政院環保署

  • 日期:100-03-08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辦理「海芳鄰環保清潔劑¬-洗衣粉」環保標章審查作業,違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保標章推動使用作業要點」規定;其次,該署終止環保標章契約及修正環保標章產品規格標準,也沒有及時通知辦理採購的臺灣銀行,明顯疏失,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100年3月8日通過並公布監委尹祚芊、錢林慧君提案,糾正行政院環保署。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一、依環保署公布的環保標章作業要點規定,使用環保標章之廠商於終止契約生效日起,1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使用環保標章。「海芳鄰環保清潔劑-洗衣粉」在禁止時限內提出申請,環保署不察竟然重新核發環保標章,明顯有違失。
二、臺灣銀行為政府指定專責採購之單位,為配合政府執行「機關綠色採購推動方案」,將環保標章產品納入共同供應契約辦理。環保署在終止環保標章契約並修正環保標章產品規格後,卻未及時通知臺灣銀行,僅以回溯契約終止生效日之函文通知臺銀,致臺銀辦理共同供應契約留有法律空窗期,應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