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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高架橋改善工程案 監察院要求台北市政府檢討改進

  • 日期:100-04-12

臺北市新生高架橋改善工程案,歷經5次流標、1次廢標,引發外界質疑,監委葉耀鵬、洪德旋歷經1年調查,認為全案並無行政違失,惟在公文書收發機制有瑕疵,讓外界產生誤解,應檢討改進。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100年4月12日通過監委葉耀鵬、洪德旋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指出6項意見如下:
一、 新生高架橋改善工程案未發現有通謀圍標或洩漏底價之證據;另外界質疑前臺北市政府秘書長曾用電子郵件與廠商來往部分,經查廠商當時係以正式掛號文件寄送秘書長,並按行政程序轉交工務局前局長處理,而非私下隱匿,若以此論斷違失,尚嫌不足,惟在公文書收發機制上,疏於將該掛號信送往總收發處掛號納入公文系統列管追蹤,致生誤解,應檢討改進。
二、 新工處明知新生高架橋為耐震不足之危橋,本應加速發包改善,然於面臨物價高漲之際,竟然連續多次招標所調高之預算不及物價上漲幅度,致出現連續5次流標,1次廢標情事,迄第7次招標時,方於時程壓力下,將招標預算一次足額調整至接近實際物價漲幅水準,造成外界「浮編預算」之質疑,又未能及時對外明確說明清楚,致損及政府形象,實有未當。
三、 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疏於檢討各細項價格之合理性,致遭外界質疑,又未能及時對外明確說明清楚,損及政府形象,顯有未當。
四、 本案工程細項價格雖有高低,然經公開招標以最低價得標結果,倘確未增加公帑支出,如無其他明顯事證,不宜據此認定有弊,工程會卻未在法令中明確定義「總價決標」一詞並規範標準運作模式,致外界多有誤解,工程會應設法改進。
五、 廠商得標後,各機關據以簽訂契約之單價調整方式未見一致,導致機關與包商間每每出現爭執,宜請工程會速謀解決對策。
六、 審計部對新生高架橋改善工程提出六項審計意見,新工處應確實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