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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熱季到 監察院提醒收受政治獻金規定 避免受罰

  • 日期:100-04-15

第8屆立法委員選舉及第13任總統、副總統大選倒數計時,有意參選者已開始募款活動,監察院於民國100年4月15日發布聲明,提醒擬參選人與民眾收受與捐款注意事項,避免受罰。
監察院財產申報處指出,立委選舉100年4月1日起、總統選舉5月20日起,至各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擬參選人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報監察院許可後,才能收取政治獻金。如未經許可,依政治獻金法規定,將處擬參選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罰鍰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所收的政治獻金也會沒收。
財申處表示,違反政治獻金法規定,除擬參選人被處罰,捐贈民眾也會依捐贈金額裁處2倍罰鍰。(詳細規定請見附表一、二)
監察院財申處統計,歷年違法收受政治獻金繳庫件數合計1,262件,總金額1億5千多萬元;罰鍰及沒入處分件數70件,總金額2千5百多萬元。
民眾要確認所支持的擬參選人是否已經開立專戶,並經監察院許可,至「監察院陽光法案主題網」(http://www.sunshine.gov.tw)「政治獻金專區」公告事項查詢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