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行政大樓測得之電磁波強度31.36毫高斯,低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對民眾安全防護標準833.3毫高斯,行政院卻斥資166萬餘元,進行「行政院變電室安全防護遮蔽工程」,與公告安全防護標準顯有矛盾,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100年5月4日通過監委高鳳仙、陳健民提案,糾正行政院。
糾正案文表示,行政院行政大樓所測得之電磁波強度最高值僅31.36毫高斯,遠低於公告防護標準,卻於98年間斥資166萬2.365元,進行「行政院變電室安全防護遮蔽工程」,將行政院行政大樓之電磁波強度平均衰減達90%以上或小於5毫高斯,顯有矛盾,致引起民眾抗爭與社會恐慌,核有失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