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台東縣蘭嶼鄉101-103年度土地租用配套回饋金運用計畫」之核定與發放係屬台電公司及經濟部之行政權限,自應依法辦理,所稱監察院否決台電該計畫,顯與事實不符。本案行政院105年1月13日甫函復監察院有關經濟部函報會商相關機關之檢討辦理情形,係向監察院說明該案處理情形,監察院尚未交相關委員會審查決議,媒體刊載監察院阻台電回饋金,顯與事實有違,容有誤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