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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心老人長照中心火災案 監察委員仉桂美、江綺雯提案糾正桃園市政府、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及建築管理處

  • 日期:106-09-07

有關桃園市私立愛心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型)(下稱愛心老人長照中心)於106年3月10日清晨5時左右因使用蠟燭不慎引起火災,造成4人死亡、13人受傷乙案,監察院於今(7)日通過監察委員仉桂美、江綺雯提案,糾正桃園市政府暨該府社會局及建築管理處(下稱建管處)。
監察委員仉桂美、江綺雯表示,愛心老人長照中心發生火災當時,現場未依法隨時保持至少護理人員1人值班及置1名本國籍照服員;2樓部分未經同意設立,且未設有任何消防設施及設備,違法收住16人,桃園市政府對此竟毫不知情。復對歷次聯合稽查發現,該中心自成立以來,持續存在照服員及護理人員不足之違規問題,未能有效督促並追蹤確認是否確實完成改善。
監察委員仉桂美、江綺雯指出,桃園市政府執行聯合稽查時,無人負責統籌或指揮,復未將發現之問題進行跨局處之協調或聯繫;該中心昇降設備以裝修材料封閉並設置扶手掩飾,但其接縫處清晰可見,難謂與白牆完全融合,惟近年來聯合稽查或消防安全檢查計11次,到達現場人員至少14人,卻從未發現該昇降設備,可見該府聯合稽查、消防安全檢查流於形式,顯有違失。
監察委員仉桂美、江綺雯指稱,愛心老人長照中心建築物辦理變更使用執照(含室內裝修審查)過程,相關審查機構及原桃園縣政府主管建築機關全然無視申請範圍內存在既有昇降設備,未要求區隔處置,亦未要求檢討垂直防火區劃,致該中心隱匿並違規擴充至第2層使用,甚而致災,核有不當,爰依法提案糾正桃園市政府暨該府社會局及建管處。
調查報告也指出,衛生福利部及桃園市政府對於老人長照中心多次違規,仍以輔導協助立場,未依老人福利法相關規定予以處分,即使造成重大傷亡,仍得繼續開業,令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之規範,形同具文,且與保障進住老人之權益及服務品質之目的有違。再者長期照護機構內常有很多易燃物品,所收容住民多係避難弱者或無避難能力者,惟目前法令對於一定規模以下之小型機構,尚無強制設置自動撒水等初期滅火設備之規定。本次愛心老人長照中心因長時間停電,使用燭火照明不慎致災,顯見照明設備及燭火使用,欠缺妥善規範,該機構雖每年辦理2次自衛消防編組演練,惟自衛消防編組人員係由機構人員進行編組,機構卻常面臨照顧人力不足之情形,其自衛消防編組演練成效亦有疑慮,因此,一併要求衛生福利部、內政部消防署應積極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