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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委會因遭投書而不派役男至未立案泰北僑校 將使華語師資缺乏 中國大陸可能鬆動僑團及僑校立場 監察院促請行政院、僑委會、外交部、教育部共同研議有效對策

  • 日期:106-12-21

「為協助解決泰北僑校師資缺乏等問題,內政部及僑務委員會依替代役實施計畫將部分教育服務替代役役男派赴未立案之泰北僑校服務,引發外界諸多疑慮,究主管機關制定相關政策及執行作為是否周妥,亟待深入瞭解」乙案,監察院外交及僑政委員會昨(20)日通過監察委員高鳳仙、副院長孫大川、監察委員包宗和及監察委員李月德之調查報告,促請行政院及僑務委員會研議有效對策及改善措施。
監察委員指出,僑務委員會自103年起遴派替代役男至10餘所泰北僑校服勤,對華語教育非常有助益。但替代役男係由已立案學校申請工作證及工作簽證,到未立案學校服務,可能因申請與實際工作地點不符,而有違反泰國法令遭受處罰之虞,故僑務委員會於105年役男投書媒體後,決定自106年起
替代役男,僅在申請簽證之立案學校任教,固無違失。惟中國大陸在清邁設立總領事館,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師資與金援,企圖鬆動當地僑團及僑校立場,替代役男不再到未立案泰北僑校服務,可能使中國大陸有見縫插針之機會。行政院允宜針對此問題,提供外交部、僑務委員會及NGO團體更多資源,研擬有效對策,以鞏固我國與泰北地區僑民之友好關係。
監察委員表示,外交部及僑務委員會應持續與泰國相關部門溝通,使泰國核准簽證等相關法令及實務,能更具彈性及務實,讓僑教役男或國內其他志工團體可至未立案僑校從事華語教育及志工服務。僑務委員會有全球華文網教育資源平台,國立空中大學、高雄市立空中大學所提供課程,均可作為泰北華語教學之學習輔助工具。教育部、外交部及僑務委員會應共同研議,克服泰北地區通訊環境不發達之困境,積極開展網路教學,提供泰北僑校所需課程。
監察委員說,已立案泰北僑校所開辦之公費或自費師範班,大多數畢業生因待遇太低而不願回原推薦學校服務,僑務委員會應協助立案僑校成立華語文教師師範班,培訓師資,並積極協輔當地華校聯合會,成立教師退休安養基金,以降低當地教師之流動率及離職率。
監察委員指出,教育部歷年來僅補助選送4名華語教師至泰國清邁慈濟學校任教,其他已立案僑校尚未享有該資源。教育部應研議修正相關法規及政策,解決師資欠缺及資源分配不均等問題。
詳細調查報告意見如下:
一、泰北僑民因特殊背景及歷史因素,與我國向來友好。泰北僑校存在已久,卻因未持有土地權利等因素,多未能向泰國政府申請立案。其利用學生泰校放學後及周末時間教授學生正體中文字,推動華文教育功不可沒,泰國政府對此並未加以禁止或干涉。我國NGO團體每年派員前往當地從事僑教輔助工作並提供經費補助,僑務委員會除每年補助大學志工社團,於寒暑假期間,赴泰北從事僑教志工服務外,自103年起遴派替代役男至10餘所泰北僑校服勤,對華語教育非常有助益。但替代役男係由已立案學校申請工作證及工作簽證,到未立案學校服務,可能因申請與實際工作地點不符,而有違反泰國法令遭受處罰之虞,故僑務委員會於105年役男投書媒體後,決定自106年169梯次起之替代役男,僅在申請簽證之立案學校任教,固無違失。惟中國大陸在清邁設立總領事館,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師資與金援,企圖鬆動當地僑團及僑校立場,替代役男不再到未立案泰北僑校服務,可能使中國大陸有見縫插針之機會。行政院允宜針對此問題,提供外交部、僑務委員會及NGO團體更多資源,研擬有效對策,以鞏固我國與泰北地區僑民之友好關係。
二、依目前泰國之法令及實務,以NGO團體或外交部辦事處名義申請替代役男,再派至未立案僑校協助教學,或以立案及未立案僑校策略聯盟等方式,使役男至未立案僑校協助教學,均困難重重。外交部及僑務委員會允宜持續與泰國移民、教育、勞工相關部門溝通,使泰國核准簽證等相關法令及實務,更為合理、彈性及務實,讓僑教役男或國內其他志工團體可至未立案僑校,從事華語教育及志工服務。此外,僑務委員會有全球華文網教育資源平台,國立空中大學、高雄市立空中大學所提供課程,均可作為泰北華語教學之學習輔助工具。教育部、外交部及僑務委員會允應共同研議,克服泰北地區通訊環境不發達之困境,積極開展網路教學,提供泰北僑校所需課程,推動華語教育,以解決泰北未立案僑校華語教學之困境。
三、已立案泰北僑校所開辦之公費或自費師範班,大多數畢業生因待遇太低而不願回原推薦學校服務,多數選擇從事導遊或旅遊相關行業,導致未立案僑校師資缺乏。僑務委員會允宜繼續協助立案僑校成立華語文教師師範班,培訓師資,並積極協輔當地華校聯合會,成立教師退休安養基金,以降低當地教師之流動率及離職率。
四、106年修正之師資培育法規定,選派師資生支援僑校教學及赴海外僑校擔任代理教師,任教年資累計滿2年方可抵免國內半年教育實習,薪資及代理抵免實習期限差距過大,恐難發揮預期效益。依「教育部補助選送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要點」規定,教育部可選送優秀華語教學人員任教之「國外學校」,係指經當地國政府核准立案或專業評鑑團體認可之各級學校及該部核准立案之海外臺灣學校,未立案之外國僑校多未符合規定,且無法申請簽證及工作證,所以無法選送至該校任教。教育部歷年來僅補助選送4名華語教師至泰國清邁慈濟學校任教,其他已立案僑校尚未享有該資源。教育部允應針對上開問題,研議修正相關法規及政策,解決泰北僑校華語師資欠缺及學校資源分配不均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