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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會呼籲 守護臺灣在地兒少的人性尊嚴與不可剝奪權利

  • 日期:112-01-04

本(4)日報載「母親是越籍逃逸移工 少女15年無國籍 畢旅成空」:十五歲小西,因母親為越南籍逃逸移工,在越南有婚姻關係,與臺灣人所生小西與弟弟,因無法取得國籍,難以獲得我國法律保障,影響其各種權益甚鉅等情。

人權會就此案所凸顯現行制度處理臺灣在地兒少基本權利,因過份偏重國籍取得與居留權為前提要件,致使在地兒少在健保、就學等權益遭受困境乙事,表達關切。

陳菊院長兼人權會主委在去(111)年11月23日巡察行政院時曾表示,就臺灣失聯移工懷孕產下「黑戶寶寶」如何因應並給予應有的權利及協助,尤其臺灣已將《兒童權利公約》國內法化,建請蘇院長成立專責小組與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合作,找出可行的解決方案。

《兒童權利公約》第2條要求,締約國應尊重兒童權利公約所揭櫫之權利,確保兒童不因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之種族、膚色、語言或國籍、族裔等而有所差別歧視。此外《兒童權利公約》第3條也明確規定,締約國應以兒童之最佳利益為其基本考量。去年11月《兒童權利公約》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第25點提及,委員會關注持續外籍人士(尤其是有關無居留證的移工)在臺灣產子所面臨身分證件、居留權、基本服務及國籍議題等問題。委員會並建議政府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處理此類情況,以符合兒少最佳利益及其他權利。

此外《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4條規定,所有兒童出生後應立予登記並取得名字,也有取得國籍之權利。去年5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第90點也提及,所有兒童都有取得國籍的權利。政府有義務向所有在臺灣領土上出生的兒童提供公民身分,否則他們將成為無國籍者。

從本件個案而言,依據國籍法第2條規定,出生時父為中華民國國民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主管機關應考量在現行法律規範下,儘速協助本案弱勢家庭依據親屬法相關規定,為其取得適當身分。

國家人權委員會作為「國家的良心、弱勢人民的依靠」長期關切臺灣在地兒少權益問題,基於保障及促進人權立場,呼籲應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兒少權益的享有不應該拘泥於具有國籍身分者才能享有,政府應盡全力保障臺灣所有兒少的基本健康權、教育權以及身分權,始能符合《兒童權利公約》揭示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