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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期徒刑撤銷假釋執行殘刑釋憲案 現行法尚難謂符合國際人權法標準

  • 日期:112-12-20

國家人權委員會12月19日以鑑定機關身分,由蔡崇義副主任委員擔任代表出席憲法法庭,為「109年度憲二字第333號謝朝和等聲請案即【無期徒刑撤銷假釋執行殘刑案】」,就《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及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1第2項、第7條之2第2項等規定是否違憲,參與言詞辯論,並從國際人權法觀點提供相關見解。
 
蔡崇義副主委代表國家人權委員會出席時表示,有關無期徒刑受刑人撤銷假釋後的固定殘餘刑期應考慮法律和實際減刑可能性,避免使受刑人在無期徒刑殘餘刑期內無法再次釋放。該規定未全面考量假釋前執行期間、適應程度、再犯危險性,以及矯治效果等因素,固定殘餘刑期可能導致長期監禁,不符合正當事由,可能構成《歐洲人權公約》第3條禁止「酷刑」的要求。
 
其次針對原據以判處無期徒刑的法律經廢止或修正,建議應適用修正後較輕刑罰的規定,若法律經修正為非無期徒刑,則在撤銷無期徒刑受刑人的假釋後,不應再適用有關無期徒刑殘餘刑期的相關規定,以保持刑法罪刑相當原則。避免漏未溯及適用有利於受刑人的規定,以免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7條所肯認的較輕刑罰的溯及既往原則。
 
最後,針對無期徒刑受刑人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之規定的變更,建議應合併觀察相關法條,以避免實際擴大「無期徒刑」的刑罰範圍。特別應注意合併計算殘餘刑期與其他刑期的規定,導致刑罰實際範圍擴大,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7條禁止不利於被告之溯及既往原則。
 
國家人權委員會呼籲應檢視並修改刑法相關規定,以確保其符合國際人權標準,同時促進人權的實踐和刑事政策的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