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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軍陸戰隊新訓中心遺失手槍,指揮官卻默許所屬營長、連長共謀以仿真模型槍偽充真槍,嚴重斲傷國軍形象,監察院通過監察委員王美玉、賴鼎銘及郭文東提案,彈劾指揮官及所屬營長

  • 日期:113-02-06

海軍教準部陸戰隊新訓中心第2營於111年3月5日至18日期間辦理新式教育召集,卻於同年2月7日至3月4日執行該次教育召集任務整備期間不慎遺失一把45手槍;惟指揮官潘東昇為隱匿案情,默許所屬營長林家葳及其他4位連長共謀集資購買仿真模型槍偽充真槍混儲於械庫中,均未向上呈報。監察院於今(6)日通過監察委員王美玉、賴鼎銘及郭文東提案,彈劾指揮官潘東昇上校及第2營營長林家葳中校,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監察委員指出,被彈劾人潘東昇於發現所屬第2營遺失1把45手槍情事,在得知並確認槍枝短少後,卻未依規定於獲悉案況起30分鐘內逐級回報國防部列管,且為隱匿丟槍責任,默許所屬營長、連長集資購買以仿真模型槍偽充真槍混儲於械庫中之違法作為,企圖共同掩飾丟槍疏失,又在新任營長交接點交時因發現槍枝有異,向被彈劾人潘東昇反映時,反遭斥責,僅在交接清冊註記槍枝有異,繼續隱匿槍枝遺失以及以假槍冒充真槍混儲於械庫之案情,被彈劾人潘東昇所為,涉觸犯陸海空軍刑法為軍事上虛偽之命令、通報或報告、刑法公務員登載不實、國軍械彈爆材管理指導要綱及海軍械彈爆材管理之相關規定,違失情節重大。

監察委員王美玉、賴鼎銘及郭文東強調,被彈劾人林家葳於得知所屬45手槍遺失後,未依規定於獲悉案況起30分鐘內逐級回報國防部列管,且發動所屬於營區內遍尋不著後,為隱匿丟槍實情,遂與所屬4位連長共同謀劃集資購買仿真模型槍,由他挑選其中1把,再由所屬連長偽刻槍枝序號,偽充真槍放入械庫中,魚目混珠以共同隱匿丟槍疏失,被彈劾人林家葳違失情節重大。

此外,三位監察委員亦指出,被彈劾人潘東昇及林家葳二人所為,除違反陸海空軍刑法、刑法及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外,亦嚴重傷害國軍形象及政府信譽,為整飭官箴,並杜絕僥倖,確有予以懲戒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