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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地檢署收文人員對於士林地院以郵寄送達當選無效案件一審判決書,延遲2日方開拆信封並於判決書上蓋印非實際收受日期之經辦章,致該署後續接辦人員皆誤認收受判決書實際日期,因而造成該署檢察官延誤上訴敗訴確定,凸顯該署於收文登簿送文程序等規範上均有待改進之處,監察院函請士林地檢署檢討改進

  • 日期:113-05-15

監察委員:林郁容、林國明、張菊芳

士林地檢署偵辦蕭某、曾某涉嫌於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期間為臺北市議員候選人林杏兒買票並提起公訴後,該署檢察官復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對已當選之臺北市議員林杏兒提起當選無效之民事訴訟。案經士林地院一審判決原告之訴駁回,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但因遲誤上訴期間,遭臺灣高等法院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確定。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於113年5月15日通過監察委員林郁容、林國明、張菊芳所提調查報告。
 
監委表示,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所提當選無效訴訟,經士林地院以112年度選字第3號民事判決駁回後,將判決書以郵務送達方式於112年7月18日送達該署,並由該署文書科收文人員林書記官收受,其委由郵務人員在送達證書上蓋印顯示112年7月18日之該署收狀章。惟林書記官遲至112年7月20日始開拆士林地院信封,再直接在判決書蓋印顯示112年7月20日之經辦章,並未保留信封,且遲於112年7月25日,始將判決書登載於送達文件登記簿送交當選無效訴訟之一審訴訟代理人即該署檢察事務官收受,致該署後續接辦人員(檢察事務官、檢察官、主任檢察官、襄閱主任檢察官、檢察長)皆誤認收受判決書之日期為112年7月20日,該署檢察官直至112年8月8日始提起上訴,肇致此一社會重大矚目案件,遭臺高院以遲誤上訴不變期間為由,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確定。因選罷訴訟二審即為終結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致生士林地檢署檢察官目前就本案似已陷難以救濟之窘境,且斲傷民眾對司法機關之信賴。本案士林地檢署文書科收文人員個人疏失固為造成該署檢察官上訴逾期之主要原因,然仍凸顯該署收文登簿送文程序規範未盡明確(尤其對於檢察署較少處理之非刑事訴訟案件部分)、該署同仁對於收狀章及經辦章所代表之意義、對於訴訟案件不變期間之警覺性及人力資源配置之妥適性等面向均有待改進之處,該署允宜以此案例為戒予以檢討改進。
 
監委另表示,現行各檢察署檢察官主要業務為辦理刑事訴訟,惟亦有辦理民事、行政訴訟之機會,然通常情況下因件數有限,可預見並非每位檢察官或其他檢察署同仁對於辦理民事、行政訴訟均如刑事訴訟般嫻熟。又各法院就民事、行政訴訟相關文書,未必均如同刑事訴訟採取直接對檢察官送達之方式,即便由各該檢察署向對應之法院自行協調,作法亦未盡相符,然該等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亦有相關送達爭議、提起救濟逾越不變期間等問題。法務部允宜參酌本案情形,針對各檢察署辦理民事、行政訴訟之檢察官及相關同仁,研議相關規劃或教育訓練,並注意公務人力資源分配及同仁健康權等面向,避免相類遲誤民事、行政訴訟不變期間之爭議再度發生,損及人民對於司法機關之信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