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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內政委員會會議本(四)日上午通過並公布張委員德銘所提:「糾正為台南縣政府未依建築法第七十條規定,審查核發使用執照,而依法無據,要求鳳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繳交新台幣貳仟萬元,作為保證金,始准核發(83)南工局使字第肆玖壹參號使用執照,顯屬違法不當」?

  • 日期:86-11-04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台南縣政府承辦員因不知七十四年第一次通盤檢討時,將「高速公路新營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範圍內兩處約三公頃土地,變更為須依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仍舊照章核發建造執照,嗣後因發現通盤檢討之結果,增附應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之規定而不敢核發使用執照,最後為求自保而以變通方式,要求建造人提供二千萬元保證金,作為換取使用執照之條件。按建築法第七十條規定:「其主要構造、室內隔間及建築物主要設備與設計圖樣相符者,發給使用執照」,從而台南縣政府核發建造執照,准許建築在先,待建造人斥資竣工後,申請使用執照時,就非關建築設計圖樣之因素,拒發執照,並進而以亳無法律依據之會議結論,要求繳交新台幣貳仟萬元,作為發照之條件,核其行政行為,顯屬違法濫權,台南縣政府自應立即發還該項款額,以符法治。
[糾正案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