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無再審理由徒以法令見解再三聲請再審,遲不切實查明另為處分,致落陳訴人口實,有損政府威信;復徒勞監察院、司法院、行政院及所屬等上級機關將收受後續陳情案迭次以公文層轉辦理,浪費各機關行政資源,處置不當」案由本院函請行政院督飭所屬檢討改進見復。附糾正案文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