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正案文指出:大學法於八十三年一月五日修正公布,依該法第二十條
規定,大學設校、院、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有關教師之聘任、聘
期、升等、停聘、解聘等事宜。國立中山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章程於八
十四年五月十九日八十三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依該校教師評審
委員會組織章程第二條規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分為:系﹝所﹞教師評審
委員會、院﹝科、中心﹞教師﹝研究人員﹞評審委員會、及校教師評審委員
會等三級。各學院及各系所應分別訂定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章程,院送校教
評會、系所送院教評會核備後實施。查中山大學教評會組織規程於大學法公
布後一年四個月,始修正通過。而學校各學院教評會組織章程,更遲至八十
六年九月,陸續完成訂﹝修﹞定工作,中山大學對法令配合研修進度,嚴重
延宕,連帶影響各系所教評會組織之訂定及運作。又未能落實執行三級三審
之教師聘任程序,發揮教評會之功能,顯有不當。
附糾正案文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