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正案文指出:台北縣中和市公所民政課課長王國慶,於八十七年二月
二十四日接受該院約談時,對於未查報未立案之慈民安養中心乙節,辯稱依
據老人福利法之規定,老人安、療養機構之主管機關為縣﹝市﹞政府,中和
市公所民政課僅係執行縣政府委託辦理清查作業,並非業務主管機關。而清
查作業之執行,亦僅由市公所函請各里辦公室查明回報彙整,並非由市公所
自行清查,故市公所於清查老人安、療養機構作業中,僅係負責層轉縣政府
委辦業務。惟台北縣中和市公所及其所轄各里辦公室,均係台北縣政府之下
屬單位,依法均應接受縣政府之指揮調度,對於縣政府委辦業務,亦應切實
貫澈執行,以發揮行政一體之成效。台北縣中和市公所及其所轄慈民安養中
心所在之福南里辦公室,未能切實清查轄區內未立案老人安、療養機構,切
實執行縣政府委託辦理業務,相關承辦人員顯有疏失,應予追究行政責任。
台北縣政府社會局對於其主管老人福利業務,未能確實掌握轄區內老人安、
療養機構設置情形,亦未能有效監督所屬鄉鎮市公所切實辦理全面清查作業
,顯有疏失。
依據內政部消防署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消署預字第八四五一一七八
號函頒「各類場所消防安全檢查加強措施」第六點規定:「執行消防安全檢
查時,發現有左列情事,每三個月至少依附件一格式詳細查報乙次,並於檢
查後三日內函送主管機關查處:違規使用。違規營業。違規廣告物。
防火避難設施不合規定。防火間不符規定。」慈民安養中心係屬違章建
築兼違規營業,自應符合上開規定函送主管機關查處範圍,中和分隊於第一
次對慈民安養中心執行消防安全設備檢查後,並未通報台北縣政府各有關單
位依其權責處理,迄火災發生之日止,亦尚未執行慈民安養中心通報工作,
顯見中和分隊未曾落實執行通報工作,有違上開規定,自有疏失。